<警員開槍致死案整理>

今天楊梅分局警員因攔檢竊盜通緝犯,開槍致死案成為焦點,以下整理該案二審判決高院104上訴787刑事判決。 


一、案例事實
 


葉警員某日晚上接獲通報,發現因竊盜通緝「羅」姓嫌犯的汽車。「羅」發動引擎,警員持槍衝到車輛左側將駕駛座車門打開,「羅」將車門關上。警員再把車門打開,站在駕駛座與打開車門之間,喝令停車不要動,警員對空開1槍,但「羅」繼續倒車。警員近距離朝向車內駕駛坐下方開了三槍,「羅」下肢受槍傷之後,加速逃離,在五百公尺外墜入田埂間,陷入昏迷,送醫不治。

二、勘驗現場監視器結果

  1. 「羅」駕車倒退時,警員自螢幕右側走到車左後方,拔槍衝上駕駛座旁,左手試圖打開車門,但被「羅」關上,警員再次打開駕駛車門,右手持槍朝向駕駛座內,後又將槍朝向空中(編按:此時應該是對空鳴槍,但監視器只有畫面),再持槍朝向駕駛座內,「羅」仍然繼續駕車,以「順時針」方向繞過警員往後倒車。
  2. 倒車過程中,警員以左手抓著駕駛座車門上緣,右手持槍朝向駕駛座內(編按:此時應該是開了致死的三槍),隨車一路後退。
  3. 汽車往螢幕左側加速前進,警員鬆手,隨車往前數步後,轉身跑往螢幕右側,騎警用機車往螢幕左邊騎去。

三、法官解讀監視器結果

  1. 「羅」雖然倒車拒捕,但因為現場有建築物跟雜物,「羅」僅得以倒車方式退後到聯外道路,才能逃離。
  2. 依照倒車路徑,「羅」刻意以順時針方式繞過警員,目的在離開現場,並沒有對警員直接衝撞或攻擊情形。
  3. 警員以左手抓住駕駛座車門上緣,又站在左側車門旁,「羅」以順時針方向倒車,避開左側車門外警員,並沒有衝撞故意。
  4. 「羅」倒車拒捕行為,並沒有對警員造成生命、身體不法侵害,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5. 但因兩人短暫接觸,警員急於使「羅」就範,緊急之間,本能反應「羅」可能直線倒車,但實際上是順時方向倒車,因此警員有誤想正當防衛的情況,阻卻故意,而論以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6. 監視器部分判決內文請按此

四、警員使用槍枝未符合比例原則

  1. 「羅」並未持械,也沒有攻擊行為,警員並沒有受到立即危害。
  2. 過程中,警員始終站在駕駛座車門旁,距離甚近,本可選擇避開車輛,再透過巡邏警網圍捕。或者持槍射擊車輛輪胎,阻止逃離。並沒有立即使用槍械射擊人身必要。
  3. 「羅」只是竊盜通緝犯,相較之下,警員使用槍械對人體射擊,嚴重侵害生命法益,逾越必要程度。
  4.  ‪‎比例原則部分判決內文請按此

五、判決位置


1.桃園地院103矚訴19
2.高院104上訴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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