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拾獲槍枝案件整理

台東地院郭玉林法官12月11日投書報紙指出東部法院針對原住民以拾獲獵槍打獵的數個案件所持見解和王光祿案不同,「一起讀判決」找出郭法官提供的判決,加以簡要整理,郭法官提供的案例總共有8個,但宜蘭地院101年度訴字152號所涉被告並非原住民,因此沒有列入整理,以下是各案件對照案號,超連結過去就是該案整理,下面是橫向比對不同案件,法院所持的見解。

以下的案件涉及的事實和王光祿案相似,都是原住民拾獲槍枝,檢察官起訴持有槍枝罪,下面七個案件都經法院判決無罪,認為屬於原住民自製獵槍且供作生活之用,而豁免刑罰。

不過需要特別留意的是,案件中的槍枝可能和爭議案件王光祿案並不相同,僅有C案判決書判決書中的鑑定報告指出槍枝為「可供擊發12GAUGE制式霰彈槍枝」,比較確定和王光祿一案相同。

王光祿案與其他案件整理比較

  1. 起訴條文:
  2. 原住民豁免刑罰規定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罰鍰,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3. 案件比一比
    • 王光祿案
      • 除須考量該槍枝之「結構、性能」是否為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之外,亦應考量該槍枝之「來源」是否與原住民文化有關。
      • 長槍是被告撿到,並非被告製造。長槍不是屬於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而由被告取得。取得槍枝之「來源」與原住民文化無關。
    • B案:凡原住民本於其文化傳統所形成之特殊習慣,專為其於生活中從事狩獵、祭典等活動使用,非為制式或合法兵工廠生產,而係以傳統方法製造而成之簡易槍枝即屬之。
    • C案(編按:C案長槍和王光祿案同樣是可供擊發12GAUGE制式霰彈):
      • 獵槍應指在主觀上以狩獵、祭典等生活需要為目的而製造、運輸或持有,客觀上殺傷力未逾越狩獵、祭典等生活需要目的之程度,且僅使用於前述目的範圍之各式槍砲即屬之。
      • 被告持槍涉及野生動物食用,而且打獵本來就是原住民文化傳統所形成特殊生活習慣,足認被告持有該長槍是為狩獵之目的,而供生活之用。
    • A案D案: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且擊發方式係由槍管裝填如扣案之工業用彈,並未使用具有彈頭、彈殼及火藥之子彈,亦為原住民所製造,而被告持有之目的在於供狩獵之用。
    • E案F案G案:外型簡略,材質粗糙,屬於簡易自製之土造獵槍。
  4. 案件各別整理

編按:特別感謝網友謝達文針對C、D二案的協助,惟如整理有問題,是我們的錯誤,也請您不吝指正。


G案-宜蘭地院100,訴,325、高等法院100,上訴,3665



  1. 案件過程:被告原住民G某日拾獲土造長槍,檢察官起訴持有槍枝罪。
  2. 判決結果:無罪。
    • 扣案土造長槍之外型簡單、結構簡略、材質亦屬粗糙,甚至有氧化、鏽蝕之情形。
    • 該土造長槍係G叔叔之遺物,係供原住民日常打獵使用之物。
    • 槍砲條例20條「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不以恃狩獵為生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者為限,否則該條適用範圍將大幅縮減,有違憲法及立法意旨。
  3. 案件來源

F案-宜蘭地院98,訴,263、高等法院98,上訴,4114



  1. 案件過程:被告原住民F拾獲土造長槍,並持之射殺赤面鼯鼠,檢察官起訴持有槍枝罪。
  2. 判決結果:無罪。
    • 扣案土造長槍之外型簡單、結構簡單、材質亦屬粗糙,甚至有氧化、鏽蝕之情形。裝填子彈之方式係將鋼珠用鐵絲從槍管口塞進去,再拉柄、裝底火,再扣板機射擊,一次只能擊發一顆鋼珠,法院認為屬於原住民簡易自製之槍枝。
  3. 案件來源:

E案-花蓮地院99,訴,502、花高分院100,上訴,130



  1. 案件過程:被告原住民E拾獲土造長槍,侵佔持有,某日和人發生爭執,開槍威脅。檢察官起訴持有槍枝罪、侵佔遺失物罪及恐嚇危安罪。
  2. 判決結果:
    • 侵佔遺失物罪:罰金1萬元。
    • 恐嚇危安罪:6個月。
    • 持有槍枝部分:無罪。
  3. 持有槍枝無罪之理由:
    • 長槍為土造長槍,係以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外型簡略,材質粗糙,屬於簡易自製之土造獵槍。
    • 原住民普遍生活、教育程度較為低落、法治觀念不足,對持有、買賣槍枝、刀械須事先申請許可之規定未加強宣導之現狀下,在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持有系爭長槍具有其他不法目的之情形,不宜入罪。
  4. 案件來源

D案-花蓮地院98,訴,297、花高分院99,上訴,1



  1. 案件過程:被告原住民D拾獲土造長槍,檢察官起訴持有槍枝罪。
  2. 判決結果:無罪。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74號判決指出:「自製獵槍」結構簡單,常見者是一端開口,另一端則封閉而留下細微小孔之鐵管,裝設固定架在木質槍托上,再於槍托上設一彈簧連接扳機及擊錘,火藥及射出物由開口一端填入,以鐵條伸入鐵管,將火藥與射出物擠壓至封閉端,當扣動扳機時,可藉彈簧作用使擊錘向前撞擊封閉鐵管一端,使得所裝填之火藥藉封閉端之小孔與擊錘接觸撞擊產生火花引燃爆炸,再將裝填於槍管內之射出物射出,以達射殺獵物目的。
    • 扣案長槍係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且擊發方式係由槍管裝填如扣案之工業用彈,並未使用具有彈頭、彈殼及火藥之子彈,亦為原住民所製造,而被告持有之目的在於供狩獵之用,核屬「自製獵槍」無疑。
    • 「供作生活之用」,原住民本於其文化傳統所形成之特殊習慣,專為其於生活中所從事之狩獵活動為目的,而以傳統方法製造或持有簡易獵槍,即有適用,不以恃狩獵為生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者為限。
  3. 案件來源

C案-花蓮地院97,訴,126、花高分院97,上訴,196、97,台上,5589



  1. 案件過程:原住民C1某日拾獲土造長槍2支、子彈25顆,和非原住民C2各持1槍射殺山羌1隻。
  2. 判決結果:
    • 原住民被告C1
      • 持有槍枝部分,無罪。
      • 獵捕保育類動物,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
    • 非原住民C2
      • 持有槍枝罪,18月+罰金。
      • 獵捕保育類動物,有期徒刑7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3. 原住民被告C1持有槍枝無罪理由
    • 鑑定結果:均由具擊發機構之金屬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12GAUGE制式霰彈使用;子彈為非制式霰彈,由口徑12GAUGE 制式霰彈換裝金屬彈丸而成,可擊發,均具殺傷力。
    • 槍砲條例第20條所謂「自製獵槍」,根據立法宗旨,只要是原住民自製之獵槍,就已符合,無須且不得由行政機關以命令或解釋另行規定。
    • 法院認為,所謂獵槍應指在主觀上以狩獵、祭典等生活需要為目的而製造、運輸或持有,客觀上殺傷力未逾越狩獵、祭典等生活需要目的之程度,且僅使用於前述目的範圍之各式槍砲即屬之。
    • C1持槍涉及野生動物食用,而且打獵本來就是原住民文化傳統所形成特殊生活習慣,足認C1持有該長槍是為狩獵之目的,而供生活之用。
  4. 案件來源

B案-台東地院102,原訴,59



  1. 案件過程:被告原住民B拾獲土造長槍1支,用以射擊小鳥,檢察官起訴持有槍枝罪。
  2. 判決結果:無罪。
    • 內政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雖然對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依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由申請人自行獨力製造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點協力製造完成,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其填充物:係指可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遠小於槍管內徑之固體物,如玻璃片、彈丸等,供發射之用。
    • 法官認為上開管理辦法逾越母法授權,並不拘束法院,而且立法院也沒有授權內政部定義自製獵槍。
    • 法院認為:「自製之獵槍」,應認凡原住民本於其文化傳統所形成之特殊習慣,專為其於生活中從事狩獵、祭典等活動使用,非為制式或合法兵工廠生產,而係以傳統方法製造而成之簡易槍枝即屬之,且不以專恃狩獵維生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者為限。
    • 本案被告持有之扣案槍枝,非屬制式或固定兵工廠生產,為土造長槍。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外型簡單,結構甚為簡略、材質亦屬粗糙,甚至有氧化、鏽蝕,槍枝之擊發方式:先從槍口把鋼珠放進槍管中,再用衛生紙把珠子擋住,然後把槍機往後拉,裝上喜得釘,喜得釘是當作火藥使用;一次裝填只能擊發一次等情,法院認為屬於槍砲條例第20條之自製獵槍。
  3. 案件來源

A案-台東地院97,訴,197、花高分院98,上訴,17



  1. 案件過程:被告原住民A拾獲土製獵槍,放在家中,檢察官起訴持有槍枝罪。
  2. 判決結果:無罪。
    • 扣案長槍既係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且擊發方式係由槍管裝填彈珠,再裝填火藥扣扳機將彈珠發射出去,並未使用具有彈頭、彈殼及火藥之子彈,亦為原住民所製造,而被告持有之目的在於供狩獵之用,核屬「自製獵槍」無疑。
    • 所謂「供作生活之用」,不以恃狩獵為生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者為限。
  3. 案件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