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案-花蓮地院98,訴,297、花高分院99,上訴,1



  1. 案件過程:被告原住民D拾獲土造長槍,檢察官起訴持有槍枝罪。
  2. 判決結果:無罪。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74號判決指出:「自製獵槍」結構簡單,常見者是一端開口,另一端則封閉而留下細微小孔之鐵管,裝設固定架在木質槍托上,再於槍托上設一彈簧連接扳機及擊錘,火藥及射出物由開口一端填入,以鐵條伸入鐵管,將火藥與射出物擠壓至封閉端,當扣動扳機時,可藉彈簧作用使擊錘向前撞擊封閉鐵管一端,使得所裝填之火藥藉封閉端之小孔與擊錘接觸撞擊產生火花引燃爆炸,再將裝填於槍管內之射出物射出,以達射殺獵物目的。
    • 扣案長槍係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且擊發方式係由槍管裝填如扣案之工業用彈,並未使用具有彈頭、彈殼及火藥之子彈,亦為原住民所製造,而被告持有之目的在於供狩獵之用,核屬「自製獵槍」無疑。
    • 「供作生活之用」,原住民本於其文化傳統所形成之特殊習慣,專為其於生活中所從事之狩獵活動為目的,而以傳統方法製造或持有簡易獵槍,即有適用,不以恃狩獵為生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者為限。
  3. 案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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