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丁貴拉倒銅像案判決整理

<蔡丁貴拉倒孫中山銅像案判決整理>
台南地院於12月21日宣判,毀損罪成立,侮辱孫中山毀損遺像罪不成立。

一、摘要:

(一)毀損罪部分:

拉倒銅像的行為屬於象徵性言論,受到言論自由保障,但也同時造成財產權的侵害。當言論自由和財產權保護發生衝突時,需要加以權衡。法院權衡之後,認為銅像的完整性受損,台南市政府須花費52萬餘元修復,市政府雖然暫緩遷移計畫,但客觀上並沒有以拉倒銅像表達意見的急迫情形,被告可以透過其他合法、不損害財產權的方式表示意見。由於市政府所受財產權侵害,比被告言論自由所受侵害強度為高,因此被告無法以言論自由阻卻違法。

(二)侮辱孫中山毀損遺像罪部分:

法院認為被告是為了表達意見,無法證明基於侮辱之意,欠缺主觀要件而無罪。

二、判決結果:

台南地檢署(告訴人台南市政府) v. 蔡丁貴及其餘8人

(一)毀損物品罪部分:成立。

  • 蔡丁貴:40日。
  • 其餘8人:15–20日。

(二)侮辱毀損國父遺像罪部分:不成立。

三、法院認定的事實:

蔡丁貴在臉書上號召民眾,在103年12月22日到台南市湯德章公園。到場之後,蔡丁貴和其餘被告基於毀損犯意聯絡,爬上孫中山銅像、套住頸部、噴漆掛布條後,齊力拉倒銅像,造成銅像右腳掌斷裂、本體多處裂痕凹損。

四、被告辯解:

  • 銅像並未達不堪使用。
  • 台南市政府本計畫拆除,被告代為拆除而已。
  • 拉倒是意外,並非故意。
  • 屬於象徵性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五、判決理由:

(一)毀損物品罪部分:

  • 銅像毀損,係故意為之。
  • 行為雖屬象徵性言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護範圍。但毀損罪也是要保護人民憲法上財產權。當言論自由與財產權保護產生衝突時,需要權衡兩者,由法院做價值衡量。
  • 市政府本來就有遷移銅像到某國小安置計畫,後因故暫緩執行,可知市政府有維持銅像完整性移置計畫。被告拉倒銅像,造成市政府花費52萬餘元修復。
  • 只暫緩遷移計畫,並沒有一定要拉倒銅像以表達意見的急迫情形,被告還是有其他合法方法來表達意見。
  • 蔡丁貴等人言論自由受侵害程度和市政府財產權受侵害相比較之後,法院認為市政府受侵害強度較高,因而無法以言論自由阻卻違法。
  • 權衡部分判決判斷節錄於此
    • http://lawintaiwan.blogspot.tw/2015/12/blog-post_22.html

(二)侮辱毀損國父遺像罪部分

  • 檢察官起訴刑法第160條第2項:「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污辱其遺像罪。」
  • 被告雖然客觀上有毀壞孫中山遺像行為,但並沒有辦法以此認定被告主觀上有侮辱意思。
  • 除此之外,從蔡丁貴事後發表演說內容推知,被告只是希望表達「湯德章公園應擺設湯德章銅像,不應擺設孫文銅像」之意見,並不是要侮辱孫中山。

六、判決位址:

http://judicial.ronny.tw/TND/M/103/%E6%98%9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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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wiki,CC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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