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案-花蓮地院99,訴,502、花高分院100,上訴,130



  1. 案件過程:被告原住民E拾獲土造長槍,侵佔持有,某日和人發生爭執,開槍威脅。檢察官起訴持有槍枝罪、侵佔遺失物罪及恐嚇危安罪。
  2. 判決結果:
    • 侵佔遺失物罪:罰金1萬元。
    • 恐嚇危安罪:6個月。
    • 持有槍枝部分:無罪。
  3. 持有槍枝無罪之理由:
    • 長槍為土造長槍,係以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外型簡略,材質粗糙,屬於簡易自製之土造獵槍。
    • 原住民普遍生活、教育程度較為低落、法治觀念不足,對持有、買賣槍枝、刀械須事先申請許可之規定未加強宣導之現狀下,在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持有系爭長槍具有其他不法目的之情形,不宜入罪。
  4. 案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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