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漢強、施教文、姚玎霖、莊佳瑋、鄭智文、邱呂
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一(卷宗對照表)
┌──┬───────────────────┬──────┐
│編號│ 卷宗案號 │代號 │
├──┼───────────────────┼──────┤
│1 │103年度偵字第9300號(一)-(二十三) │A1-A23卷 │
├──┼───────────────────┼──────┤
│2 │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 │B卷 │
├──┼───────────────────┼──────┤
│3 │103年度偵字第9713號 │C卷 │
├──┼───────────────────┼──────┤
│4 │103年度偵字第9714號 │D卷 │
├──┼───────────────────┼──────┤
│5 │103年度查扣字第478號 │E卷 │
├──┼───────────────────┼──────┤
│6 │員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 │
├──┼───────────────────┼──────┤
│7 │103年度他字第2625號 │F1卷 │
├──┼───────────────────┼──────┤
│8 │103年度他字第2688號 │F2卷 │
├──┼───────────────────┼──────┤
│9 │104年度偵字第347號 │F3卷 │
├──┼───────────────────┼──────┤
│10 │104年度他字第151號 │F4卷 │
├──┼───────────────────┼──────┤
│11 │員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2卷 │
├──┼───────────────────┼──────┤
│12 │103年度他字第2681號 │G1卷 │
├──┼───────────────────┼──────┤
│13 │104年度偵字第1224號 │G2卷 │
├──┼───────────────────┼──────┤
│14 │104年度偵字第6672號 │H1卷 │
├──┼───────────────────┼──────┤
│15 │104年度他字第3548號(台北地檢署) │H2卷 │
├──┼───────────────────┼──────┤
│16 │104年度他字第1265號卷一(台南地檢署) │H3卷 │
├──┼───────────────────┼──────┤
│17 │104年度他字第1265號卷二(台南地檢署) │H4卷 │
├──┼───────────────────┼──────┤
│18 │頂新證物卷 │證物卷 │
├──┼───────────────────┼──────┤
│19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本院卷(一) │甲卷 │
├──┼───────────────────┼──────┤
│20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本院卷(二) │乙卷 │
├──┼───────────────────┼──────┤
│21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本院卷(三) │丙卷 │
├──┼───────────────────┼──────┤
│22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報關資料卷 │丁卷 │
├──┼───────────────────┼──────┤
│23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書狀卷一 │書狀卷A │
├──┼───────────────────┼──────┤
│24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書狀卷二 │書狀卷B │
├──┼───────────────────┼──────┤
│25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書狀卷三 │書狀卷C │
├──┼───────────────────┼──────┤
│26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書狀卷四 │書狀卷D │
├──┼───────────────────┼──────┤
│27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越南資料卷 │越南資料 │
├──┼───────────────────┼──────┤
│28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一) 卷 │審一 │
├──┼───────────────────┼──────┤
│29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二) 卷 │審二 │
├──┼───────────────────┼──────┤
│30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三) 卷 │審三 │
├──┼───────────────────┼──────┤
│31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四) 卷 │審四 │
├──┼───────────────────┼──────┤
│32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五) 卷 │審五 │
├──┼───────────────────┼──────┤
│33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六) 卷 │審六 │
├──┼───────────────────┼──────┤
│34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七) 卷 │審七 │
├──┼───────────────────┼──────┤
│35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八) 卷 │審八 │
├──┼───────────────────┼──────┤
│36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九) 卷 │審九 │
├──┼───────────────────┼──────┤
│37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 卷 │審十 │
├──┼───────────────────┼──────┤
│38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一) 卷 │審十一 │
├──┼───────────────────┼──────┤
│39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二) 卷 │審十二 │
├──┼───────────────────┼──────┤
│40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三) 卷 │審十三 │
├──┼───────────────────┼──────┤
│41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四) 卷 │審十四 │
├──┼───────────────────┼──────┤
│42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五) 卷 │審十五 │
├──┼───────────────────┼──────┤
│43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六) 卷 │審十六 │
├──┼───────────────────┼──────┤
│44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七) 卷 │審十七 │
├──┼───────────────────┼──────┤
│45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八)-1 卷 │審十八-1 │
├──┼───────────────────┼──────┤
│46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八)-2 卷 │審十八-2 │
├──┼───────────────────┼──────┤
│47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八)-3 卷 │審十八-3 │
├──┼───────────────────┼──────┤
│48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八)-4卷 │審十八-4 │
├──┼───────────────────┼──────┤
│49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審(十八)-5卷 │審十八-5 │
├──┼───────────────────┼──────┤
│50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勘驗卷 │勘驗卷 │
├──┼───────────────────┼──────┤
│51 │越南資料保密卷宗 │司法互助保密│
│ │ │卷宗 │
├──┼───────────────────┼──────┤
│52 │食藥署函送報關資料光碟所列印之書面 │FDA報關卷 │
├──┼───────────────────┼──────┤
│53 │海關(臺中關、高雄關)報關卷 │報關卷 │
├──┼───────────────────┼──────┤
│54 │被告等人個人財產等資料卷宗 │本院密卷 │
├──┼───────────────────┼──────┤
│55 │103年度聲羈字第255號 │聲羈卷 │
└──┴───────────────────┴──────┘
附表二(檢驗結果)
本院勘驗採樣送鑑定後之檢驗結果(A組)【採樣日期104年5月12日】
┌─────┬─────────────┬──────┬──────┬──────┬──────┐
│檢體編號 │檢驗項目與結果(單位) │編號1 │編號2 │編號3 │編號:綜合 │
│檢體名稱 │ │ │ │ │ │
│ │ │ │ │ │ │
├─────┼─────────────┼──────┼──────┼──────┼──────┤
│200-13 │酸價 Acid value (mg KOH/g)│5.81 │5.48 │4.87 │5.44 │
│越南豬油 ├─────────────┼──────┼──────┼──────┼──────┤
│ │總極性物質 │8.13 │8.07 │7.41 │8.21 │
│ │Total polar compounds(TPC)│ │ │ │ │
│ │(ppm) │ │ │ │ │
│ ├─────────────┼──────┼──────┼──────┼──────┤
│ │銅 Copper (ppm) │0.02 │0.03 │0.02 │0.02 │
│ ├─────────────┼──────┼──────┼──────┼──────┤
│ │汞 Mercury (ppm)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
│ │砷 Arsenic (ppm)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
│ │鉛 Lead (ppm) │0.08 │0.23 │0.18 │0.17 │
│ ├─────────────┼──────┼──────┼──────┼──────┤
│ │丙烯醯胺 (ppb)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
│ │黃麴毒素 Aflatoxin (ppb)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
│ │黃麴毒素 G1 (ppb)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Aflatoxin G1 │ │ │ │ │
│ ├─────────────┼──────┼──────┼──────┼──────┤
│ │黃麴毒素 B1 (ppb)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Aflatoxin B1 │ │ │ │ │
│ ├─────────────┼──────┼──────┼──────┼──────┤
│ │黃麴毒素 G2 (ppb)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Aflatoxin G2 │ │ │ │ │
│ ├─────────────┼──────┼──────┼──────┼──────┤
│ │黃麴毒素 B2 (ppb)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Aflatoxin B2 │ │ │ │ │
│ ├─────────────┼──────┼──────┼──────┼──────┤
│ │屬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 │2.00 │2.03 │1.57 │2.10 │
│ │ (含苯駢芘)(ppb) │1.33 │1.26 │1.08 │1.30 │
│ │Polycyclic Aromatic │1.16 │1.16 │1.03 │1.16 │
│ │Hydrocarbons[containing │2.74 │2.70 │2.34 │2.82 │
│ │benzo(a)pyrene] │ │ │ │ │
│ │ │ │ │ │ │
│ ├─────────────┼──────┼──────┼──────┼──────┤
│ │游離脂肪酸 (g/100g) │2.92 │2.76 │2.44 │2.73 │
│ │Free fatty acid content │ │ │ │ │
│ ├─────────────┼──────┼──────┼──────┼──────┤
│ │碘價 IV │77 │66 │74 │75 │
│ ├─────────────┼──────┼──────┼──────┼──────┤
│ │反式脂肪 │0.50 │0.46 │0.42 │0.45 │
│ │Trans fat (g/100g) │ │ │ │ │
├─────┼─────────────┴──────┴──────┴──────┴──────┤
│備 註│第一個採樣點是184 (油槽外面刻度標記)採樣三瓶分別編號1 ,第二個採樣點是約144 (油│
│ │槽外面刻度標記)採樣三瓶分別編號2,第三個採樣點是約124(油槽外面刻度標記)採樣三瓶│
│ │分別編號3 。每採樣點倒入容器後剩餘約200CC ,將上開三採樣點剩餘200CC 綜合混合後倒入│
│ │三瓶容器,編號為綜合。(勘驗卷第4頁) │
└─────┴─────────────────────────────────────────┘
本院勘驗採樣送鑑定後之檢驗結果(D組)【採樣日期104年5月14日】
┌─────┬─────────────┬──────┬──────┬──────┬──────┬──────┬──────┐
│檢體編號 │檢驗項目與結果(單位) │編號1 │編號2 │編號3 │編號4 │編號5 │編號:綜合 │
│檢體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200-13 │酸價 Acid value (mg KOH/g)│5.73 │5.72 │5.65 │5.63 │5.23 │5.28 │
│越南豬油 ├─────────────┼──────┼──────┼──────┼──────┼──────┼──────┤
│ │總極性物質 │8.16 │7.37 │7.53 │7.46 │6.90 │7.00 │
│ │Total polar compounds(TPC)│ │ │ │ │ │ │
│ │(ppm) │ │ │ │ │ │ │
│ ├─────────────┼──────┼──────┼──────┼──────┼──────┼──────┤
│ │銅 Copper (ppm) │0.04 │0.04 │0.04 │0.05 │0.35 │0.08 │
│ ├─────────────┼──────┼──────┼──────┼──────┼──────┼──────┤
│ │汞 Mercury (ppm)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
│ │砷 Arsenic (ppm)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
│ │鉛 Lead (ppm) │0.24 │0.29 │0.31 │0.31 │1.03 │0.44 │
│ ├─────────────┼──────┼──────┼──────┼──────┼──────┼──────┤
│ │丙烯醯胺 (ppb)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
│ │黃麴毒素 Aflatoxin (ppb)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
│ │黃麴毒素 G1 (ppb)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Aflatoxin G1 │ │ │ │ │ │ │
│ ├─────────────┼──────┼──────┼──────┼──────┼──────┼──────┤
│ │黃麴毒素 B1 (ppb)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Aflatoxin B1 │ │ │ │ │ │ │
│ ├─────────────┼──────┼──────┼──────┼──────┼──────┼──────┤
│ │黃麴毒素 G2 (ppb)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Aflatoxin G2 │ │ │ │ │ │ │
│ ├─────────────┼──────┼──────┼──────┼──────┼──────┼──────┤
│ │黃麴毒素 B2 (ppb)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未檢出 │
│ │Aflatoxin B2 │ │ │ │ │ │ │
│ ├─────────────┼──────┼──────┼──────┼──────┼──────┼──────┤
│ │屬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 (含苯│1.94 │1.80 │1.82 │1.82 │1.63 │1.77 │
│ │駢芘)(ppb) │1.23 │1.11 │1.14 │1.10 │0.99 │1.15 │
│ │Polycyclic Aromatic │1.08 │1.07 │1.02 │1.02 │0.92 │0.99 │
│ │Hydrocarbons[containing │2.61 │2.41 │2.50 │2.44 │2.19 │2.24 │
│ │benzo(a)pyrene] │ │ │ │ │ │ │
│ ├─────────────┼──────┼──────┼──────┼──────┼──────┼──────┤
│ │游離脂肪酸 (g/100g) │2.88 │2.87 │2.84 │2.83 │2.63 │2.65 │
│ │Free fatty acid content │ │ │ │ │ │ │
│ ├─────────────┼──────┼──────┼──────┼──────┼──────┼──────┤
│ │碘價 IV │74 │74 │68 │69 │67 │70 │
│ ├─────────────┼──────┼──────┼──────┼──────┼──────┼──────┤
│ │反式脂肪 │0.48 │0.44 │0.46 │0.51 │0.43 │0.47 │
│ │Trans fat (g/100g) │ │ │ │ │ │ │
├─────┼─────────────┴──────┴──────┴──────┴──────┴──────┴──────┤
│備 註│1.第一個採樣點是184(油槽外面刻度標記)採樣三瓶分別編號1。 │
│ │2.第二個採樣點是144(油槽外面刻度標記)採樣三瓶分別編號2。 │
│ │3.第三個採樣點是104(油槽外面刻度標記)採樣三瓶分別編號3。 │
│ │4.第四個採樣點是64(油槽外面刻度標記)採樣三瓶分別編號4。 │
│ │5.第五個採樣點是請屏東縣衛生局拆封後先漏除21.1公升之後,採樣三瓶分別編號5。採樣後由屏東縣衛生局彌封。 │
│ │6.每採樣點倒入容器後剩餘約200CC,將上開採樣點剩餘200CC綜合混合後倒入3瓶容器,編號為綜合。 │
└─────┴───────────────────────────────────────────────────────┘
附表三
┌────────────────────────────┐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90年05月03日修正) │
│第16條 │
│本法第24條第1項所稱紀錄,係指與抽查相關之原料來源、原料 │
│數量、作業、品保、銷售對象、金額或其他執行本法所需之相關│
│資料。 │
├────────────────────────────┤
│89年02月09日修正 │
│第 27 條 │
│本法所定之抽查、檢驗;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查驗│
│工作涉及其他機關職掌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衛生查驗業務,辦理國內及國外驗證機構│
│之認證;其認證項目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0 條 │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
│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
│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 │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
│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 │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
│本法103.12.10修正之第7條第3項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規定、 │
│第22條第4項、第24條第1項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應標示事項規定 │
│、第24條第3項及第35條第4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 │
│第 7 條 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與103年12月10日同) │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
│生安全。 │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
│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
│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
│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
│、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
│103年 02 月 05 日修正 │
│第 7 條 │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
│、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
│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
│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 │
│102年06月19日修正 │
│第 7 條 │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
│、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第8條 │
│現行條文(104年02月04日) │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
│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
│系統準則之規定。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
│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
│理系統之驗證。 │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
│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管 │
│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103年02月05日修正 │
│第 8 條 │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
│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
│系統準則之規定。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
│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必要時│
│得就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驗證之程序、驗證方式、委託驗證之受託者、委託程序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102年06月19日修正 │
│第 8 條 │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
│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
│系統準則之規定。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
│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必要時│
│得就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 │
│前項申請驗證之程序、驗證方式、委託驗證之受託者、委託程序│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 9 條 │
│現行條文(與103年12月10日同)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
│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
│統。 │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
│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
│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
│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103年12月10日修正 │
│第 9 條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
│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
│統。 │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
│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
│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
│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102年06月19日修正 │
│第 9 條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
│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
│統。 │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