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被告蔡俊勇
(一)被告蔡俊勇辯稱:我們認為原料油是可以精煉食用,精煉後
食用油均可符合食品衛生法規。油脂在人體吸收代謝過程中
,會分解成甘油及脂肪酸,所以油會產生游離脂肪酸這是自
然現象,不能跟餿水油及劣油劃上等號,越南原料油酸價較
高只能說它的製程工藝不如先進國家,但這不代表它的油有
問題,不能食用。檢察官說原料不良就不能進入食品鏈,其
實如果這個概念推及到食品的話,首先會有兩個東西消失不
能吃,第一個叫做鹽,因為鹽從海水來,海水是否可以吃?
我們不會去吃海水,但是海水可以提煉出鹽來給我們食用;
第二個會消失的叫做水,颱風一來,水混濁了,就不符合飲
用水標準,少了水那我們人就活不下去,所以很多觀念跟我
們做食品的觀念不大一樣等語。
(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蔡俊勇利益提出辯護意旨略以:
1.主管機關業已核發輸入許可證,證明系爭油品可供人食用
,越南Vinacontrol公證行取樣檢驗之「品質和重量分析
報告」:其上載有「4. We certify that theproductfit
for human use」(適合人類食用)之文字,且該Vinacon
trol檢驗報告在,在進口後,並未隨同原料油入廠時交給
品管組,而是放在出口課陳玉惠處,因此在葉美萱、吳雅
靖檢驗時,都不會看到Vinacontrol檢驗報告,甚至在檢
驗完成後,送給被告蔡俊勇再轉給廠長曾啟明核示時,仍
未看到,被告蔡俊勇在無發現其他可疑問題前提下,依其
執行業務經驗,認定系爭油品係屬可供人食用,乃有合理
依據,欠缺故為攙偽、假冒、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製
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及詐欺取財之犯意。
2.公訴人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Vinacontrol報告確實造假
。再者,Vinacontrol是越南國營鑑定公司,在1957年成
立,到2005年Vinacontrol股份化,經60年經營,成為越
南最大鑑定公司,工作人員有800人,胡志明市就有360人
,工作範圍除了外面公司請求鑑定外,也是國家指定鑑定
公司。有能力檢驗食品安全,不管是替國家服務或商業服
務,對於大幸福要求檢驗的油,也是根據國家標準。其檢
驗流程遵守越南官方頒布的五種標準,與台灣衛生福利部
公告的標準相似,足證並無被告楊振益偵查中所述提供較
好樣品給Vinacontrol公司人員檢驗之情。
3.依據美國農業部於1955年依農業行銷法(AgriculturalMar
keting Act)授權簽訂之行銷研究契約資助E.S.C1ifton等
三位專家針對豬油熬製方法等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並於報
告中指出:1)敞口直火乾煉(open kettle)之豬油酸價為
0.94(游離脂肪酸0.47);2)蒸氣濕煉(steamrendering
)豬油酸價為0.60(游離脂肪酸0.30); 3)真空直火乾煉
(dry rendering)之豬油酸價為0.38(游離脂肪酸0.19
),且公訴人自行熬製之豬油酸價亦均小於1,可證豬油
酸價小於1並非不可能。頂新公司檢驗報告與Vinacontrol
檢驗報告所顯示之酸價差異,依鑑定人朱燕華、孫璐西等
鑑定人之意見,此等差異仍屬合理。
4.被告常梅峰證述以4為扣款標準是與楊振益談過的結果,
證人陳玉惠亦證述具體扣款決定係依公司過去慣例或請示
總經理後為之,益證就酸價超過4的部分採允收扣款係頂
新公司之標準,被告蔡俊勇僅係依公司標準作業,並無犯
罪故意。
5.脂肪酸組成不符CNS不代表油品不能供人食用,且被告蔡
俊勇於分析後已初步排除混油可能。不同品種、部位、飼
料均會造成脂肪酸組成之差異,故縱脂肪酸組成與CNS不
盡相符,亦不代表有混油之情,經證人王祖善、馬美蓉證
述明確,且均經鑑定人朱燕華、孫璐西鑑定屬實。
6.一些食用與飼料用業者,同船運進台灣,社會大眾對牛油
有疑慮,澳洲政府解釋牛油精煉前,就是做飼料用途,精
煉後就是做供人食用,由上澳洲政府之解釋,同樣地可以
推知越南進口之豬油,在精煉後亦足可供人食用。是被告
蔡俊勇對精煉可供人食用的觀點,並非是個人獨創,此為
業界普遍的看法。
7.被告頂新公司於市面上販售之成品油,從未有任何重金屬
超標之情形。20-5油槽內所存放越南牛油加澳洲牛油,雖
然精煉過,但只是半成品,會再檢驗是否符合半成品規格
,如不符客戶要求,還會再精煉,該部分是從200-4轉油
而來(轉至40-4及20-5),而20-5槽係準備生產氫化牛油
,做工業使用,103年10月24日檢方從油槽最下端閥門打
開直接取樣,檢驗方法有誤。且重金屬可於精煉的脫色階
段去除,有證人王祖善證述可佐,又經鑑定人朱燕華、王
耀祖說明在卷,本件被告蔡俊勇乃係基於其業務經驗,依
合理之學術依據及實務操作,相信系爭油品不致有重金屬
超標問題,主觀上實乏犯罪故意。
8.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係針對油炸油,原料油並不會檢驗此
項目,且被告蔡俊勇就系爭油品亦未於進廠時為此項目之
檢驗,故系爭油品之總極性化合物客觀上縱有超標,亦無
法證明被告蔡俊勇主觀上有任何犯意。再者,鑑定人孫璐
西表示:「總極性化合物是可去掉的,因為它比較偏極性
,所以在脫膠的過程中可以用水洗得掉,它可以去掉」等
語,是被告蔡俊勇主觀上認定系爭油品不會有總極性化合
物檢測數值過高之問題,亦有合理根據,益證被告蔡俊勇
確實無任何犯罪故意可言。
9.被告蔡俊勇在每月參加之月經營會議,固有就原料不良為
報告,但所謂原料不良只是不合原料規格表上面之規格。
在102年年底大統油事件之後,被告蔡俊勇有就越南豬油
、牛油,增定脂肪酸規格,但發現跟新增定之規格不符,
所以才會列原料不良,並在月會上報告,但此與字面上所
謂之原料不良涵義不同。又就原料不良率部分,是指酸價
過高,或漂白效果不佳,惟此只是就成本作考量,亦與原
料是否可供人食用無關,因此只須調整精製製程,生產後
就可符合半成品規格。
10.被告蔡俊勇是虔誠基督徒,只是在頂新屏東廠擔任小職員
,每天依照公司分配的業務去從事檢驗,公司沒有任何人
要求他要將檢驗結果做不實的登載,僅是單純的工作。本
案歷經審理後,所有事證都指出應該都是檢方的誤會,爰
請判決無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