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人陳玉惠於本院審理中稱:我沒有叫他去改過那張檢驗
報告上的任何一個數字,其實也沒有那個必要性,因為公
司跟楊振益訂的針對酸價的合約,我們雙方訂的規格是最
高可以到4,進廠之後品保那邊做出來的檢驗報告也是以4
做為標準,我扣款的時候,我也是依照那張檢驗報告,我
並不是依照「Vinacontrol」那張報告來做為判斷說是否
需要扣款的依據,所以那個數字其實改成怎麼樣,應該沒
有那個必要性,因為以進口報關而言,它只是一張通關的
文件。我們對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的豬油的入廠酸價標準
訂在4,超過4的部分就會扣款,比方驗出來是5的話,就
是針對那1櫃的金額扣1個%。(經提示A1卷第42頁契約
)依照以前採購的時候,雖然沒有表單化,可是還是有那
個規格在,我就照那個把它打進去等語(參本院審十一卷
第130頁)佐以,被告頂新公司與被告楊振益之合約,就
酸價部分記載:FFA2%MAX._ACID VALUE:0.4MIN.4MAX等
情,有該合約書可佐(參A1卷第42頁)。是以,被告楊
振益前述:都按照頂新公司的要求,是頂新公司對我們訂
出酸價要多少以下才可以出口。好像是1或0.5以下,有時
候頂新公司會打1張合約來要求我們酸價要多少云云,核
與上開證人陳玉惠所證及合約書內容記載酸價為4一情,
即有歧異,是被告楊振益此部分之陳述即與事實不符,即
難以遽認係因被告頂新公司為符合食用級酸價之標準,而
要求檢驗報告上應有何種數據記載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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