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脂質的定義為:不溶於水及鹽類溶液,而可溶於乙醚、氯
仿或其他有機溶劑之化合物及其衍生物,構造上以酯鍵結
合或以醯胺鍵結合,而含有脂肪酸,且與蛋白質、碳水化
合物同為生物體細胞構造的主要成分者。一般所稱脂質(
lipid),包括脂肪(fats)、油類(oils)、蠟類(waxs
)及一些複合脂類。脂質的基本化學結構只含碳、氫及氧
,脂肪酸(fatty acid)為構成的最主要部分,自然界存
在最普遍的油脂結構為三個脂肪酸與一個甘油結合形成之
三甘油酯(trigly cerides)。.....常用由動物與植物
體中抽取油脂的方式有三種:提煉法(rendering)、壓
榨法(pressing)與溶劑抽取法(solvent extraction)
。另有一些較不常用或特殊油種使用之方式。由原料中抽
取出的油脂,由於內含有許多雜質,且未經過精煉,故稱
為毛油或粗油(crude oil)。以與經過精煉的精製油(
refined oil)加以區別。.......提煉法多用於提取動物
性油脂如豬脂、牛脂等。一般係利用加熱方法將油脂由組
織細胞中移出,由於熱能破壞細胞,使油脂易分離,且使
蛋白質變性,而讓與蛋白質結合的油脂可被釋出。提煉法
又分為乾提法(dry rendering),濕提法(wet render
ing)及以鹼液或酵素水解結締組織以促進肪脂分離之消
化法。乾提法係直接將原料在鍋中加熱,在原料中水分蒸
發的同時溶出、分離油分的方法,為最傳統獲取動物油脂
的方式。濕提法為將原料煮熟,經壓榨以獲得油水混合液
,再將油脂分離出,其抽取的效果較差。以鹼液或酵素水
解之消化法則係將細碎原料加人鹼液或蛋白質分解酵素以
使組織溶解;油分上浮而得到油脂(參見施明智、蕭思玉
、蔡敏郎合著食品加工學Food Processing,2014年9月二
版第598頁、第615頁至第616頁);參酌食藥署黑心油品
事件Q&A,Q37「油品的製作過程為何?」之說明,1.
原料萃取:從動物或植物組織中,提煉出「粗油」。2.粗
油精煉:是將油脂經過精製(refining)、脫色(bleach
ing)、脫臭(deodorization)步驟,去除「粗油」的雜
質,例如游離脂肪酸、色素、不良氣味等,製成精煉油。
3.油脂氫化:部分精煉油脂會進行氫化,以改變油脂飽和
度,使液態油脂變成半固態或固態,如人造奶油、酥油等
語;參酌,檢察官論告書所提出食用油脂工廠良好作業規
範專則(該規範第2條適用範圍之規定為適用於從事產製
供人類消費,並經適當包裝之食用油脂製作工廠)第3條
專門用詞定義,...3.1.2粗油:萃取液經真空蒸餾回收溶
劑後剩餘之油脂或經過壓榨提取或熬製之油脂,即粗製油
脂。...3.1.3精油:粗油精製成之精製油脂。3.1.4食用
精製豬脂:食用豬脂(由健康無病豬隻屠體之新鮮、清潔
脂肪組織熬製而成者)經脫酸、脫色及脫臭後之製品。(
參檢察官論告書附件,本院審理十八之4第56頁);輔以
,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中央主管
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報驗義務人
檢附證明文件,係指:一、輸入散裝或150公斤以上桶裝
油脂者應檢附:(一)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食用
之衛生證明;或(二)經我駐外機構確認之國外立案公證公司
所出具之公證報告,證明船艙清潔(桶裝除外),油脂精
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二、輸入特殊營養食品、錠
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文
件影本等情,業據97年4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令(衛署食
字第0970401112號)敘明在卷(參本院審理一卷第272頁
),其中有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之用語。又
以食藥署於100年12月所出版之油榨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
亦有關於油脂製造之記載:原料,萃取(從動物或植物組
織中,提煉出油脂)->粗油,精煉(RBD:純化油脂之步
驟。去除粗油的雜質〔游離脂肪酸、色素、不良氣味等〕
;包括精製(refining)、脫色(bleaching)、脫臭(d
eodorization)-> RBD油,氫化(部分油脂會進行氫化
。改變油脂飽和度,使液態油脂變成半固態或固態,提高
耐炸程度。如人造奶油、酥油。經過氫化後的油脂會產生
反式脂肪酸)->氫化油等語(參本院審二卷第221頁)。
互參上開說明,均有粗油、精製油脂之區別。是以,原料
油脂即粗油(於符合其他可供人食用之要件,例如:健康
無病豬隻屠體之情況下,詳後述)經過精煉程序後,可成
為精製油而供人食用。又越南大幸福公司並無精煉設備一
情為被告楊振益所不爭執,且為證人陳茂嘉、李宜錡、王
祖善等人證述在卷(參本院審一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
100頁反面、第105頁、審二卷第116頁反面、第141頁等)
,且依起訴書之記載,亦不否認越南大幸福公司所售予被
告頂新公司之油品為原料油脂。從而,被告等人關於被告
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所購入者為粗油,於精煉前不
宜直接供人食用,必須經過精煉程序後,始能供人食用乙
節所為置辯,即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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