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蔡俊勇關於越南豬油及越南牛油脂肪酸分析與CNS不
符部分:
(1)公訴意旨認為依被告蔡俊勇所製作「原料溯源管理表」
、103年2月6日由葉美萱製作、被告蔡俊勇審核之「越
南豬油及越南牛油脂肪酸分析」、被告蔡俊勇103年2月
10日電子郵件等件(即起訴書證據清單(二)非供述證據編
號7、8所示等證據。參A1卷第105頁至第107頁),上
開「越南豬油及越南牛油脂肪酸分析」越南牛油分析部
分,說明欄雖有記載:1.越牛C18:1低於CNS規格值等
語;越南豬油分析部分,說明欄雖亦有記載1.越南豬油
C16:1低於CNS規格值等語,惟被告蔡俊勇業已排除攙
入不同油品之可能,業據其自承在卷,且觀諸各該表格
說明欄中亦分別載有「2.越牛C18:0偏高、C18:1偏低
,研判非加入硬棕及越魚。3.羊油及牛油脂肪酸相近,
難以判別是否摻羊油,且CNS將羊油及牛油歸同一品類
(食用牛羊脂)4.可能因牛隻品種、飼養環境及條件不
同所導致。*資料來源:食品科學188_2012,VOL.33,No
.16」、「2.C16:1之數值偏低可能原因:A.可能因豬
隻品種、飼養環境及條件不同所導致。B.可能摻魚油,
導致越豬C16:l偏低但在越豬進貨檢驗上,加熱後並未
發現有魚油風味。」等情自明。參酌鑑定人朱燕華於本
院審理中稱:脂肪酸組成就是代表豬油所含有各個脂肪
酸的比例多寡,這個數據是根據國際標準的CODEX,大
家都參考國際的標準來定範圍,譬如C18: 1是35.0~
55.0,它就是存在在這個範圍。食用豬脂有可能不落在
這個範圍,因為來的豬原料,有時候因為吃的飼料不同
,飼料不同會影響個體的差異。..豬隻各種品種來源不
一,吃的飼料不一樣,變數非常多,拿CODEX來做參考
,只能當參考,....所以如果單單由脂肪酸組成來判定
油品是否摻偽這是不足夠的,因為它很多的脂肪酸都落
在同一個範圍內,所以沒辦法這樣來說到底有沒有攙偽
等語(參本院審五卷第23頁反面、第24頁)。佐以,鑑
定人孫璐西於本院審理中稱:(是否可以說因為豬隻品
種、飼養環境及條件不同,就開始排除原料異常的情況
?)豬油這個東西是因為豬大概都是吃飼料或者是餿水
,所以通常會跟它吃的食物有關係,我們最近在重新訂
定我們國家的豬油的國家標準的時候,味全公司曾經提
出一份報告,讓我們看到,他委託食品研究所做的一個
報告裡面就發現,很多黑毛豬、白毛豬的結果都不一樣
,用台灣的豬委託食品研究所做,然後豬的不同部分也
不一樣,所以豬油的脂肪酸的確是變化比較大的,所以
後來我們在訂定國家標準的時候就把脂肪酸的範圍變大
一點,不要讓他那麼窄,像他講出問題的這個16:1(
筆錄誤載為16E)是2~4,後來我們就把範圍稍微變大
一點,讓他比較能夠顧及不同來源的豬可能會有些差異
,所以豬油是有困難度,就是會隨著豬的來源、品種、
豬吃的飼料會有些差異。(以科學的角度來看,他是應
該直接他現在的檢體下去做分析,還是他應該溯源去瞭
解越南的豬隻品種,然後實際拿檢體去做檢驗,再來推
導這個前提?)這就是根據科學的文獻報導所做的推測
,這也無可厚非。可能因豬隻品種、飼料、環境跟條件
,這些東西應該是都有文獻報導,有文獻報導說豬的品
種會影響到他的豬油等語(參本院審七卷第22頁反面至
第23頁)。是以,脂肪酸組成縱與CNS規定未臻相符,
確實可能係因各地豬隻品種、飼養條件、環境等因素不
同而有差別。
(2)再者,鑑定人陳伯璋審理中稱:就我工作上的經驗,義
美公司不完全是以CNS標準做為供應商原料的採購標準
,就我知道CNS應該是非常久訂下來的一些規範,可能
有一些年代久遠(筆錄誤繕為幾遠),有一些包括這十
年來檢驗儀器的進步,很多部分或許是上面沒有列到的
,所以我為何強調說我們會把它列為參考,但不會是完
全按照上面的標準(審六卷第58頁反面至第59頁)。復
以,上開經被告蔡俊勇分析出異常之脂肪酸組成關於C1
6:1部分,係數據低於CNS規定之情形,而參之檢察官
於104年7月14日審理中提出之104年3月31日修訂公布之
CNS國家標準:食用豬脂(Edible lard,,總號2421、
類號N5069),其中脂肪酸組成關於C16:1之規定為「
1.5~4.0」,98年5月22日修訂公布關於食用豬脂(Edi
ble lard,總號2421、類號N5069),其中脂肪酸組成
關於C16:1之規定為「2.0~4.0」,顯然確有範圍已放
寬之修訂事實。互參上情,被告蔡俊勇前開所辯即非無
據,且以搜尋文獻報導之方式核對檢視排除有無摻油亦
非不可行之確認方式。
(3)另觀諸被告王祖善等人於參訪荷蘭Ten Kate公司後所提
出之「Ten Kate公司(荷蘭)訪廠報告,豬油,2014.
09.26王祖善/林士安」:Ten Kate公司於原料入料時,
肥膘入廠,即時將相關資訊(屠宰場、車號、運送條件
、膘種等)輸入電腦,且列印貼標,貼於每一箱旁,肥
膘分成37℃鮮膘及7℃冷藏膘,37℃鮮膘於分割後18hr
內處理(熬製)完畢;7℃冷藏膘於24hr內處理完畢。
原料以塑膠箱,內套塑膠袋運送到工廠,運輸車依排程
時間送到工廠暫存倉庫溫度為7~10℃...;生產環境為
廠內設備全部以不鏽鋼製造,且未發現油漬沈積,肥膘
以全封閉(可開啟清洗)輸送通道輸送,且有設計水路
清洗(每日生產完成清洗)...成品包裝為紙箱以自動
開箱機開箱後,輸送至清潔區進行套袋及充填,油脂經
冷捏機(2A1B)後自動充填,成品於熟成7天後運送等
情,有該報告可稽(參A3卷第89頁至第100頁)。依該
書面資料客觀上判斷,前開Ten Kate公司之硬體設備或
生產流程俱佳,且檢察官亦不否認荷蘭豬油品質良好(
參A5卷第270頁反面、本院乙卷第77頁),然而該Ten
Kate公司之豬油產品經被告蔡俊勇檢測結果,仍有脂肪
酸組成不符CNS標準之情形,此檢驗結果並經被告蔡俊
勇於103年10月9日曾以電子郵件向採購林士安告知,其
信件內容為:Dear Arthur:荷蘭豬油樣品檢驗結果如
附件,樣品之脂肪酸C16:l部分檢測數值1.6與CNS2~4
不符,但其規格表上之C16:l數值2.5又符合CNS,能否
幫我問一下荷蘭製造商~其C16:l檢測值多少~俊勇」
等語,此有「寄件者:頂新-蔡俊勇、寄件日期:2014
年10月9日星期四上午11:28、收件者:頂新採購-林士
安、副本:頂新-陳茂嘉總經理;頂新-何曉峰;王袓善
、主旨:荷蘭豬油、附件:荷蘭豬油檢驗結果....。」
之電子郵件在卷可稽(參見A3偵查卷第181頁),另有
荷蘭豬油檢驗結果存卷可佐(參A2卷第60頁)。益證
被告所辯可能是各地區飼養條件不同,有所憑據。
(4)從而,脂肪酸組成縱與CNS規定未臻相符,實有可能係
因各地豬隻品種、飼養條件、環境等因素不同而有差別
。尚無遽以推論油品之脂肪酸組成不符合CNS標準,即
顯示油品原料之來源或製造過程已受污染,抑或該油品
即有攙油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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