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衛生罪部分

四、按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
    物品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刑法第191條固有明文。所謂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係指
    一切有礙人體健康之飲食與食物而言,舉凡一切供人飲用或
    食用之物品,而足以妨害衛生者,始足當之。關於被告曾啟
    明等人是否將過期油品重新精煉而販賣乙節,並非本案起訴
    範圍,已如前述。又公訴意旨所指本案油品之酸價、總極性
    化合物、重金屬、脂肪酸組成各節均不足以認定該油品為妨
    害衛生之飲食物品,均述之如前外;檢察官亦未能舉證證明
    本案油品係來自於非健康豬隻屠體為原料所熬製之豬脂等有
    礙健康之原料,或係足以妨害衛生製造過程所製造而成之油
    品,自難遽認被告等人有此部分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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