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末此一敘
一、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明被告有罪之前,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
的人。檢察官、法官面對真實犯罪事件中層出不窮的殘忍情
節,久而久之逐漸無法維持對眼前被告身而為人的尊敬,這
是難以苛責的。我自己若坐在那個位子上,也不敢保證內心
從來不會對某些被告升起憤怒、譴責並預斷其有罪的聲音—
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
預設。但正因如此,在實務操作上,各位就必須一再努力抗
拒滑向有罪預斷的誘惑,盡可能杜絕不當行使強制處分權的
空間。如果證據不足,即使眼前的被告看起來,依過去經歷
,都是嚴重可疑,仍須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勇敢地判決無罪
。法律是一門非常專業的學科,法律人的職業也很容易產生
權威性格,而流於專斷。愈擁有別人不懂的專業,愈須謙虛
;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法律人,共勉之。
(台大法律系兼任教授許宗力給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愈掌有
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做為程序守門員的法院,
透過判決可以做的,便是確保這類案件的處理不會向犯罪打
擊一端過度傾斜(李佳玟上開文章第542頁至第543頁)。
二、本院仍然想要重申:法官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我們的任務
是保障各種基本權利,使之符合憲法所揭示的核心價值。如
果我們做了不一樣的判決,也許民眾會比較高興,但我們不
能媚於輿論,只為了大快人心而做出令民眾歡欣鼓舞的討好
判決,被告在刑事程序上的基本權利,不應是作為安撫民意
的祭品。輿論激情只在一時,追求程序正義卻是永恆。我們
不能為了追求實質正當,而放棄了程序正義。歷歷回首本案
審理過程,吳豪人教授在某篇文章中所提:「全世界的冤獄
,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
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
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
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
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等語,本院
心有戚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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