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越南工商部函文部分:駐越南代表處於103年10月9日檢送之
越南工商部A函及外交部103年11月4日外經投字第10332003
070號函檢送越南工商部B函部分,上開函文業經本院認定
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即令該函文有證據能力,惟查:
1.A函內容略以:...一、Dai Hanh Phuc Co., Ltd(按:
即越南大幸福公司,地址略)已獲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於
2004年2月13日核發第0303181877號經營登記證書(並於
2013年8月12日重新核發);另依工商部本年5月23日頒佈
之第4603/QD-BCT號決定,該公司亦獲本工商部承認為具
有信譽之企業。二、該公司用之主要生產原料為魚油、豬
油等動物脂油,並用於生產加工脂、油類產品。該公司之
脂、油類產品主要作為飼料,並供給國內外市場,其中包
括輸往台灣。在檢查當時,該公司尚未有ISO、HACCP等證
書。三、該公司輸往台灣之脂、油類產品均遵守「胡志明
市Vinacontrol檢驗公司」有關在越南之檢驗、評估及承
認等流程。四、該公司所使用之魚油、豬油等生產原料之
原產地皆來自具備經營登記證書、自由銷售證書、獸醫衛
生條件合格證書以及VAT發票之各家供應商;該等供應商
包括大城責任有限公司(地址略)....、安樂水產加工股
份有限公司(地址略)..等。五、該公司所外銷之脂、油
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食油)等語,此有
上開函文附於本院甲卷第216頁至第218頁、A1卷第35頁
至第36頁自明。該函文第四項業已敘明:該公司所使用之
魚油、豬油等生產原料之原產地皆來自具備經營登記證書
、自由銷售證書、獸醫衛生條件合格證書以及VAT發票之
各家供應商;該等供應商包括大城責任有限公司、安樂水
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語,形式上觀之,即與檢察官所指
越南大幸福公司所收購油脂之熬油業者不符衛生標準乙節
,客觀上即有不符。
2.B函內容略以:本部本(2014)年10月8日第9930/BCT-KH
CN號計達。...「大幸福公司」獲「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
」核發企業登記證書,為責任有限企業,其營業項目為家
畜、家禽及水產等飼料生產、動植物油脂(人類不應食用
)生產、食品批發及其他;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
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該證
書係企業獲准從事生產經營人類食品之先決條件。因此,
該公司故意將記載為符合人類食用之油脂與飼料用之油脂
產品一起輸往台灣,係違反越南法規與詐欺。上述遺憾係
一家越南廠商故意違法之行為(「大幸福公司」),而不
是越南任何官方主管機關之主張,亦不是越南業界之普遍
行為。收到越南衛生部與貴處有關查證「大幸福公司」相
關產品之要求後,本部曾指示「胡志明市工商廳」進行檢
查,惟該公司僅提供飼料用油脂出口之相關資料。俟本部
直接檢查並對照相關單位之資料後,才發現「大幸福公司
」自2012年1月至今之詐欺行為。越南主管機關(衛生部
、工商部等)收到通報後已主動、即時與相關單位共同對
該公司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查證,並即時、正確通
知台方。未來近期內,本部將繼續擴大檢查該相關產業之
各家企業。「大幸福公司」以人類食用目的之輸出產品獲
Vinacontrol檢驗股份公司進行檢驗並取得證書。Vinacon
trol公司係一家從事檢驗分析之民營企業(並非越南官方
管理機構);其檢驗、分析之標準係越南各項國家技術標
準,包括第QCVN8-2:2011/BYT號有關食品重金屬之污染上
限標準、第QCVN8-3:2012/BYT號有關食品微生物染有標準
、第46/2007/QD-BYT號有關食品生物與化學污染上限規定
之決議、以及第27/2012/TT- BYT號有關食品添加物管理
施行細則之公告。然而,Vinacontrol公司僅對產品之樣
品進行檢驗分析,與各項國家標準及越南衛生部之規定進
行比對,並未具備足夠之權責檢查提出檢驗之企業是否具
備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大幸福公司」未
獲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惟仍要求進行符合
人類食用之產品檢驗,且在長期間內同時出口飼料與人類
食用之產品(自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顯示係屬有計
畫之違法行為。...等語。亦有該函文在卷可考(參本院
乙卷第2頁至第5頁、A10卷第63頁至第65頁)。首先,上
開函文中所指大幸福公司之營業項目關於「動植物油脂(
人類不應食用)生產」等語,核與被告頂新公司提出越南
大幸福公司「二成員以上有限責任公司之企業登記證明書
」,其上記載「3.營業行業,序號2『生產動物食用油、
植物食用油(不在辦事處營運)』、..4.批發食品(詳情
:買賣油脂產品。買賣海鮮)...」等語,客觀上互核即
有歧異(參A5卷第127頁、C卷第21頁、A10卷第116頁
)。再者,食藥署於103年10月13日停止受理越南牛、豬
、羊油(脂)輸入食品查驗申請,其他油脂則需檢附衛生
主管機關之可供人食用證明文件。對此加強管制措施,越
方透過相關管道請求解除管制,惟為確保該國輸臺食用油
脂衛生安全,故於104年1月7日函請越南駐臺北經濟文化
辦事處轉交「輸臺食用動物性油脂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評
估問卷」致該國主管機關,...越方針對此一問卷,後續
透由我駐越南代表處提交相關資料等情,有食藥署104年4
月1日FDA食字第1049901403號函在卷可稽(參越南保密卷
第49頁)。嗣經外交部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轉駐越南代
表處電報略以:一、.有關洽請越南主管機關填復「輸臺
食用動物性油脂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評估問卷」案,頃獲
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於本年1月29
日以312/QLCL-CL2號函復本處並檢附問卷答復資料,其內
容(略以):(一)「提問請說明貴國針對食用動物性油脂所
制定之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定及其制定或執行機關」-越
方回答:越南有關食品安全規定包括「食品安全法」等3
項法令。(二)「提問請說明貴國食品工廠取得合法生產及銷
售食用動物性油脂資格之規定與相關程序及條件,並請說
明食用動物性油脂工廠取得食品安全條件證書之申請程序
及條件」-越方回答:依據第45/2014/TT-BNNPTNT號公告
「有關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農林水產品生產經營廠商檢查
、認證流程、作業規定(包含食用水產源性、動物源性油
脂生產經營廠商)」,水產源性、動物源性生產經營廠商
將由主管單位(主管動物性油脂生產經營廠商為獸醫局,
主管水產性油脂生產經營廠商為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進
行檢查、分類。檢查結果顯示食品安全生產條件合格(依
規定達A級或B級)之生產廠商將獲核發「食品安全條件
合格之生產商證書」。......(四)「提問請說明當貴國境內
發現或國外通報食用動物性油脂產品有不合格之情形時
,主管機關所採取之措施(並請以大幸福公司為例),說
明採取之措施)-越方回答:依據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
第03/2011/ TT-BNNPTNT號公告與第74/2011/TT-BNNPTNT
號公告「有關追查原產地、收回並處理屬於該部管理範圍
之食品安全不合格之農林水產品等規定」,接受國外有關
食品安全不合格之農林水產品等通報之主管單位為農林水
產品質管理局。收到國外主管單位有關食品安全不合格之
農林水產品等通報時,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將主持、配合
相關單位就原產地追查工作進行檢查,調查原因,採取適
合之復原改善措施;收回、處理依進口國通報之被預警食
品安全不合格之農林水產品。另,對於大幸福公司案,農
業暨農村發展部(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已與工商部(科
技司)就大幸福公司之處理措施達成共識,並通知台方。
(五)「提問五、請提供經貴國主管機關認可之食用動物性油
脂合格工廠清單,內容須含工廠名稱、編號及聯絡方式等
資訊。」一越方回答:該部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現正配合
相關單位(獸醫局、農業暨農村發展廳)彙整輸台之動物
性油脂生產商清單,完成後將另函通知。(六)「提問請提供
貴國主管機關核發食用動物性油脂出口證明文件,文件內
容須含可供人食用或可供食品原料使用或同等意義之字句
。」越方回答:依越南現行規定,獸醫局(越南農業暨農
村發展部)有責任對陸上動物性產品進行動物檢疫與食品
安全檢查等工作,以及對外銷之食用動物性油脂貨批核發
證書,因此,請台方逕與獸醫局聯絡,俾取得詳細資訊等
情,亦有104年2月9日駐越南代表處電報可佐(參檢察官
於104年6月24日函送104年6月17日補充理由書附件,即本
院越南保密卷第50頁至第52頁,分別於104年7月7日、28
日送達、提示)。又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農林水產品質
管理局104年1月29日312/ QLCL-CL2函覆駐越南臺北經濟
文化辦事處所檢附之越南輸臺食用動物性油脂食品衛生安
全管理評估問卷:1.關於針對食用動物性油脂所制定之食
品衛生安全相關規定及其制定或執行機關。回答:....其
中詳細分工: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動物源性、水產源性油
脂管理)、工商部(植物油)及衛生部(用於健康食品、
藥品等之油脂管理)等管理範圍。..2.關於食品工廠取得
合法生產及銷售食用動物性油脂資格之規定與相關程序及
條件,..食用動物性油脂工廠取得食品安全條件證書及申
請程序及條件。回答:....依該規定,水產源性、動物源
性生產經營廠商將由主管單位(主管動物性油脂生產經營
廠商為獸醫局,主管水產性油脂生產經營廠商為農林水產
品質管理局)進行檢查、分類。..等語。互參上開函文及
附錄說明,關於食用動物源性油脂生產經營廠商之主管單
位似應為獸醫局。
3.又關於食藥署洽請越南填復「輸臺食用動物性油脂之食品
衛生安全管理評估問卷」第六項「請提供越南主管機關核
發之食用動物性油脂出口證明文件。越方回復:越南農業
部獸醫局依法須對陸上動物性產品進行動物檢疫與食品安
全檢查等工作,以及對外銷之食用動物性油脂貨批核發證
書,....,嗣經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向獸醫局檢疫組
組長洽詢,獸醫局電話回復略以:該局僅針對「飼料用」
油脂依據進口國之要求核發動物檢疫證明書,有關供人類
使用「食用油」之衛生證明文件,係由衛生部食品安全局
主政核發。另食藥署要求越方提供12份「含有使用章戳」
之食用油脂衛生證明文件一節,該處頃獲衛生部食品安全
局本年2月13日第394/ATTP-PC號復函暨電話說明內容略以
,該局本年1月8日復函已明確表示,依越南現行規定並無
固定之衛生證明書樣本;惟可依據進口國之要求及出口商
所提供之資料或產品品質、安全檢驗結果等以核發衛生證
明等語(參上開保密卷第60頁至第61頁)。則供人食用動
物性油脂之主管機關,依上開函文所示應為衛生部食品安
全局。既然上開函文係由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農林水
產品質管理局)與工商部(科技司)就大幸福公司之處理
措施達成共識而通知台方,則B函所示「並未獲越南主管
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
產經營,該證書係企業獲准從事生產經營人類食品之先決
條件」一情,是否業經向主管機關確認?又觀之卷存Vina
control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中並無重金屬
等更詳細之檢驗項目,該主管機關是否無從遽以判斷是否
符合食用級而未予明確回覆?凡此各節,仍值存疑。
4.是以,互參上開函文及附錄說明內容,就A函、B函所指
「該公司所外銷之脂、油類產品僅做為飼料用,並不用於
食品(食油)」乙節,依卷存資料仍有疑義,況且該等函
文除以行政管理面之理由說明外,並未就何以越南大幸福
公司外銷油脂類的產品本質為何僅能作為飼料用而不能作
為食品用的具體依據,是尚難僅憑該2函文遽以認定頂新
公司所購入之油脂不能供精煉後食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