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常梅
(一)被告常梅辯稱:公司內部經查扣之資料,對於檢驗結果均
有分析、報告,若油品有問題,何須檢驗分析?我跟楊振益
買油是因為我認識這個人且瞭解這個人個性,雖然我沒有去
越南看,但跟他買油有詢問問題確認,我們有專業知識跟經
驗去判斷這件事情。重金屬的問題,食研所跟衛福部都有回
覆,因為重金屬在精煉過程當中,可以被去除的,包括很多
專家、證人證實,原料油裡面根本不需要訂定標準,既然沒
有訂定標準怎麼會有超標的問題,我們買的原料油並沒有超
標等語。
(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常梅利益提出辯護意旨略以:
1.頂新公司自大幸福公司所進口者並非成品油品,而係原料
油品(業界慣稱為「粗油」、「原油」或「毛油」),該
原料油品進口後,必須經精練程序方適宜人使用及以成品
油品銷售予消費者。頂新公司從未將自大幸福公司所進口
之原料油品直接販售予消費者。而自大幸福公司所進口之
原料,如未加以精煉則直接作為飼料之用,依證人王祖善
、陳聰周、曾啟明等人之證述,均可獲得佐證。因此自大
幸福公司所進口之原料油品(即粗油、原油或毛油),可
作為食用或飼料,差別僅在於有無經精煉程序,起訴書竟
將原料油品與飼料用油直接混為一談,實有重大違誤。
2.檢方於偵查階段所取得之越南代表處電文反足證明大幸福
公司信譽卓著,惟檢方卻以此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據,顯有
違誤:該電報係越南工商部回覆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所詢
事項,其內容稱大幸福公司係「登記有案之合法企業,且
獲越南工商部承認為具有信譽之企業」,而「該公司輸往
臺灣之脂、油類產品均遵守『胡志明市Vinacontrol檢驗
公司』有關在越南之檢驗、評估及承認等流程」,又「該
公司所使用之魚油、豬油等生產原料之原產地皆來自於具
備經營登記證書、自由銷售證書、獸醫衛生條件合格證書
以及VAT發票之各家供應商」,可見越南主管機關亦肯認
大幸福公司係一信譽卓著之良好企業,輸出產品均有經檢
驗,且原料來源均符合相關衛生條件。該調查報告結論雖
謂「該公司所外銷之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之,並不
用於食品」,然其真意則應係指大幸福公司所出售之原料
油品在精煉前不得作為人類食用,而頂新公司本非向大幸
福公司進口成品油品,而係進口原料再加以精煉,故實難
據此調查報告認定頂新公司向大幸福公司所採購之原料無
法於精煉後供人類使用。
3.酸價與油品品質無涉,且被告常梅任職期間,大幸福公
司之原料油品並無酸價過高之情形;鑑定人王耀祖所述,
牛豬油之原料油品酸價於10以下即屬合格之原油,而起訴
書附表一之一所示,大幸福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之酸價絕大
部分均於1至3左右,則本件顯無檢方所述酸價過高之情形
;且依鑑定人薛復琴、朱燕華、證人曾啟明等人之陳述足
認酸價之高低僅影響精煉後之成品製得率,與油品品質、
可否供人食用無關。
4.被告常梅任職期間,大幸福公司向頂新公司出貨之油品
原料並無脂肪酸組成異常之情形,且脂肪酸組成亦與油品
可否供人食用無關。依鑑定人朱燕華於審理中證述:不同
的豬種、黑毛豬及白毛豬,及不同的脂肪的部位會造成脂
肪酸組成的差異,因為還有飼料,品種、吃的飼料不一樣
、產生的脂肪部分不同也會。CNS大部分都是根據CODEX,
但它也就是一個範圍,因為這些外國豬或本國豬或哪裡的
豬可能不太一樣,但CNS不是說定那個標準就定在那裡就
不能變等語。及證人馬美蓉、蔡俊勇等人之證述亦可得知
脂肪酸組成與油品可否供人食用無關。況且,依鑑定人
薛復琴所證,CNS的規定偏向品質,是自願性法規等語,
足認CNS並非強制規定,與食品安全無涉,縱大幸福公司
之油品與CNS標準不符,亦不得推論該油品即不能供人食
用。又以脂肪酸組成之檢驗項目是103年1月始增訂,業據
證人蔡俊勇證述明確,因而被告常梅任職期間,並無該
項檢驗項目。
5.精煉乃食用油品之正常生產過程:依鑑定人朱燕華證稱:
動物油沒有抗氧化劑,品質不太穩定,應該是要精煉,精
煉使油更安全等語;鑑定人王耀祖稱:經過精煉把雜質拿
掉,例如重金屬拿掉後,不然重金屬對於油的穩定性有影
響等語;證人王祖善稱:精煉可以把油脂裡面百分之90以
上的有害物質、重金屬全部去除,對於客戶比較安全等語
。足認精煉是食用油品的正常程序,並非起訴書所指被告
等人以精製降低酸價、色澤、臭味以掩飾油品酸敗。
6.Vinacontrol公司檢驗報告並非被告常梅採購所要求之
文件,且被告常梅實係以頂新公司自訂之內部標準及檢
驗方法驗收原料,而非以楊振益所檢附Vinacontrol公司
之檢驗報告判斷其油品品質,此有被告常梅任職時之頂
新公司屏東廠廠長即證人曾啟明及採購人員林士安之證述
可佐。且頂新公司係依自行檢驗的報告決定是否扣款,與
Vinacontrol公司檢驗報告的酸價數據無關,並無造假的
動機。另依檢察官提出之Vinacontrol公司人員之勘驗筆
錄,足見Vinacontrol公司為越南國家醫療部指定之鑑定
機構並無為大幸福公司造假之必要。
7.檢察官於起訴後始自行前往越南進行偵查,顯係刻意迴避
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又刻意隱瞞前往越南偵查之部分行程
,該等證據均不具證據能力。
8.被告常梅先鑑別樣品之色香味,並以加熱與漂白方式確
認原料並非劣質油品,而具有精製為食用油之品質後,始
向大幸福公司採購油品原料。且進口之原料油大多符合頂
新公司自訂標準之情形,且酸價高低與油品品質無關,僅
影響精煉後成品的得率,因而已就原料之檢驗善盡把關之
責。又大幸福公司所供應之油品業已經我國衛福部核發輸
入食品許可通知與「合格」證明,且經抽驗結果並無超限
之情形,可證大幸福公司油品品質無虞。
9.依證人胡大光之證述,越南當地信譽比較良好的公司有3
家,其中1家為大幸福公司,且購買期間並無退貨情形;
又證人王祖善證述:我看到的油顏色是清澈的淡黃色,具
有豬油風味等語,堪認大幸福公司之產品品質並未有不能
供人食用之情形。
10.頂新公司向大幸福公司進口原料油,在精煉後供食用,以
食用用途報關,須繳納20%之進口關稅,且據報關資料所
載,進口油品之成本超出國內供應商之價格,因此並非節
省製油成本始向大幸福公司採購油品。況且,以低劣油品
作為原料,精煉成本將會提高,實在亦與降低成本之動機
有違。
11.經法院重新採樣送鑑定結果,大幸福公司之油品並無總極
性化合物超標之情形,甚且於被告常梅任職期間,我國
就原料油關於總極性化合物之檢驗並未有任何規範;至於
重金屬部分可於精煉程序去除,並無食品安全之疑慮;偵
查中之檢驗報告均未檢出或檢出「豬」之動物性成分,顯
然該原料豬油並無其他動物性成分,可以排除混油的可能
。
12.於被告常梅任職期間,原料之溯源管理尚屬自主管理,
並無具體作法亦無刑責。我國直至103年10月27日衛福部
方公告發布「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系統之食品業者
」相關規定,檢察官指稱被告常梅溯源管理有所缺失屬
刑事不法犯行,顯無依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