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重金屬部分:論告書所述本案查獲時封存來自大幸福
公司之油脂,經檢驗確實含有危害人體健康之「銅」、「
鉛」等重金屬成分,足見被告等因採取未經合格檢疫屠體
、不符衛生標準環境所產製、儲運之油脂,被告等人仍攙
混於食用油中精煉販售乙節,惟查:
(1)上開甲、乙報告中,關於重金屬之檢測項目就檢出與否
之種類(鉻Cr)、檢驗所得數據均有歧異,而汞、鉛、
鉻、砷、銅等,屬於比重大於4之重金屬,又因採樣部
位,樣品均勻與否可能影響檢驗數據,業經前述,僅執
以甲、乙報告不同採樣方式及不同部位之採樣樣品所得
之單一檢驗數據,都有可能失之偏頗。是以,此部分仍
有再釐清之必要。本院於104年5月12日、14日前往被告
頂新公司屏東廠另行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鑑定,該
所以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之檢驗方式鑑定銅、汞、砷、
鉛,加熱前由上而下層、採樣點綜合之檢驗結果依序為
:銅0.02、0.03、0.02、0.02;鉛0.08、0.23、0.18、
0.17(其餘均未檢出);加熱後由上而下層、採樣點綜
合之檢驗結果分別為:銅0.04、0.04、0.04、0.05、0.
35、0.08;鉛0.24、0.29、0.31、0.31、1.03、0.44(
其餘均未檢出)。依據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
50146號令修正之食品油脂類衛生標準,重金屬銅、汞
、砷、鉛之最大容許量分別為:0.4ppm、0.05ppm、0.
1ppm、0.1ppm等情,固有食品油脂類衛生標準可佐(
參本院卷審十七卷第327頁)。
(2)然而,上開200-13油槽之油品係未精煉之油品,分別據
檢察官勘驗,並經屏東縣衛生局稽查人員稽核在卷,各
有前述勘驗筆錄、工作執行情形紀錄表及訪問紀要可佐
,已如前述。參酌鑑定人朱燕華於本院審理中稱:....
如果是環境惡劣的話,會產生一級氧化物比較多一點,
不像跟那個油炸,那個油炸是很虐待的,就是很高溫的
時候會產生聚合物之類的,或者是比較不好的東西,
TPC就會高,如果是這樣的話,只有酸價高,那過氧化
價會增加,但是在精煉當中是會把它弄掉的,這是沒有
問題,主要是它沒有經過劇烈這樣加熱的一個反覆油炸
的話應該是還好。....沒有精煉的話,可能有未知的事
情,但是在精煉以後,像重金屬一定要靠精煉的,一定
是脫色的地方要把它弄掉,弄掉以後才會有那個規格,
所以要去檢查它的精煉是不是重金屬都沒有超標,如果
都沒有超標的話,這方面就是在安全方面至少是能夠符
合標準(參見本院審五卷第35頁、第72頁)。又脫色階
段,重金屬會經活性白土吸附乙節,並經鑑定人王耀祖
述之如前(參本院審六卷第24頁)。所謂脫色即:油脂
因含有葉綠素、胡蘿蔔素(carotenoids )等色素,通
常使油呈現黃赤色,為了改善油色,需要經過脫色處理
。脫色除了能除去色澤外,也可以脫除微量的殘留物,
如:脫酸後所殘留的微量殘皂、硫化合物、過氧化物、
水等。其實油脂在製造過程中,脫膠、脫酸、脫臭都具
有脫色的作用,但是為了使油色能被消費者接受,仍需
要經過脫色的程序。一般脫色可利用化學的氧化還原作
用使呈色物質褪色,不過這種方法對油脂之味道及氧化
穩定性均有不良之影響,故食用油脂很少用化學方法。
另一個就是利用吸附劑來吸附不要的色澤及雜質,這種
物理方法才是油脂脫色所常用的方法。常利用來脫色的
吸附劑有漂白土(bleaching earth ),可分為天然白
土及活性白土及活性碳。漂白土的來源是由地層所開採
出來的天然黏土,經過....處理而來。....其中最常被
用於油脂脫色的吸附劑是活性白土,活性碳因成本太高
,較不被採用(參見「食用油脂化學及加工」,編作者
朱燕華,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93年7月初版
第三刷,第55頁至第56頁,即本院書狀D卷第49頁反面
至第50頁)。
(3)又以油脂加工製程對成品重金屬含量之影響視其加工製
程條件而定,油脂精製加工之目的即在除去雜質、脫膠
、脫酸、脫色、脫臭等加工後之成品中重金屬的含量應
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規範等情,並據食品工業
研究所104年8月5日食研產字第1040004245號函敘明在
卷(參本院審十七卷第326頁)。又(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現行條文第17條的規定是講販賣的食品,第17條
的衛生標準其實就是我們講的衛生標準,它基本上是在
適用在販賣的食品裡面等語,並經鑑定人薛復琴說明,
一如前述。綜上各情互參,上開200-13油槽之油品為未
精煉之油品,而油脂透過精煉過程可以去除重金屬乙節
,業據鑑定人朱燕華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且經食品
工業研究所上開函文敘明。從而,上開檢驗結果雖各有
銅或鉛經檢出如上開數據所示,然因重金屬可於精煉程
序去除,則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或所含重
金屬並未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
(4)又被告頂新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輸入之45批油脂產品
,均有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前揭45批油脂產
品經該署電腦系統風險核判結果,其中報單號碼BC02V1
420015及BC03UC030013之查驗方式為「一般抽中批」,
檢驗項目為重金屬(砷、銅、鉛、汞),檢驗結果未有
超限等情,亦有食藥署104年1月21日FDA北字第1030055
819號函在卷可佐(參本院審一卷第264頁,另食藥署自
101年1月13日至103年7月7日受理被告頂新公司自越南
大幸福公司進口牛油、豬油、椰子油抽中批,相關資料
如下:(一)案號為IFT02GR0012202,油種為牛油,102年
10月17日取樣,無批號,該批129.58噸存放於編號200
-7之油槽,檢驗項目及結果為重金屬銅0.2ppm、鉛0.1p
pm、砷及汞未檢出。(二)案號為IFT02GR000280 3,油種
為豬油,103年4月25日取樣,無批號,該批106.3噸存
放於編號200-15之油槽,檢驗項目及結果為銅O .lppm
、鉛、砷及汞未檢出。(三)案內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最大
容許量為銅0.4ppm、鉛O.lppm、砷O.lppm及汞0. 05ppm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
修正〕等情,有食藥署104年8月17日FDA南字第1042950
318號函附於本院審十八-4卷第180頁,該函係檢察官於
本案審理中另向食藥署函詢,嗣經食藥署函覆;另食藥
署104年8月20日FDA研字第1040035319號說明欄三記載
:..(二)依據國衛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於104年1月30
日召開之劣質油品食安專家論壇上所提出之研究成果說
明,油脂經精煉程序後,酸價、重金屬、多環芳香族碳
氫化合物(包括苯(a)駢芘)均會下降。故案內所詢原
料油脂如含有重金屬,其成品端是否必定含有重金屬等
,仍應視其後續精煉加工程度而定...(三)販售供直接食
用之油脂產品,應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食
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
量暨規格標準」、「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
處理規範」等規定;並應依本署於100年10月26日公布
之「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及102年3月12
日公布之「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
業指引」等,進行自主管理。....等語,,惟因該2件
函文係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分別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函送本院或由食藥署函覆本院,因未於審理期日提
示,爰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附此敘明)。
(5)由於工商業之繁榮,人口密集聚居,產生大量的工業與
家庭廢棄物,造成河川污染、空氣污染,因此含有重金
屬之情形,可能係來自於環境污染,因而有容許限量之
規定。惟即令檢出有危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成分,亦未
必能遽以反推該油脂之來源為未經合格檢疫之屠體一情
。況且重金屬可於精煉程序去除,檢察官既然未能具體
證明上開油品係來自於未經合格檢疫之動物屠體或本案
油品於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且所含重金屬不符合食用
油脂衛生標準規範,是以卷附關於重金屬檢驗數據部分
亦無從遽以作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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