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油品可排除餿水油、回收油之可能,理由述之如下:
(1)總極性化合物也可稱“極性物質”。油脂是非極性(非
極性與極性是指化合物親水的特性),當油炸開始,油
炸油起變化後,就會產生新的物質,因為極性不同,稱
為總極性化合物。幾乎可以代表油炸後新產生的物質。
測定油炸油中總極性化合物的含量,為目前能最準確評
估油炸油品質的方法(參食藥署100年12月油炸油安全
管理簡易手冊第15頁,即本院審二卷第227頁);又食
藥署黑心油Q&A專區亦說明:(Q40:什麼是總極性
化合物?)也可以稱「總極性物質」,油脂是非極性的
物質,在加熱過程中,會發生裂解或聚合作用,而產生
醛、酮、酸等極性物質,這些極性物質的總稱為「總極
性化合物」。(Q41:油品中總極性化合物含量代表什
麼意義?)油品中的總極性化合物會隨高溫、加熱時間
增長而增加,因此,總極性物質含量的多寡,被用來作
為油炸油的換油指標等語。
(2)檢察官於103年10月23日前往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勘驗
廠內油槽,並自油槽抽油取樣。勘驗結果:..200-13是
越南豬油原油...。...共採樣:525-6、200-10、200
-13、200-15、40-2、40-4、20-5。..除20-5、40-4為
精製後的油之外,其餘均是原油即尚未精製的油。每種
均採250ml,4瓶。......除525-6、525-5這2個油槽有
共同管線到精製組之外,其餘油槽均是一個油槽一個管
子,沒有共同管子情形。加採525-5澳洲牛油的原油,.
...再採4瓶取樣。...525-5因未加熱,請屏東縣衛生局
擇日補採送驗。現場味道因為加熱未完全,故味道並不
重,且牛油味道重於豬油,所以牛油味比較多。..等情
,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參A
5卷第187頁正、反面);該次採樣係於加熱後,從油槽
底下漏油裝取一情,並據彰化縣衛生局人員食品衛生科
人員敘明在案,亦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可稽(參
本院審十卷第190頁)。可知該次採樣方式係於油槽加
熱後,在油槽下方出油口採樣。該次採樣後送食藥署檢
驗結果,食藥署於103年11月4日出具103.11.04FDA研字
第1039024059號檢驗報告書(以下簡稱甲報告,參本院
乙卷第121頁以下),其中檢體序號0180、檢體編號01
、檢體名稱200-13越南豬油(未精煉),該檢驗報告中
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之檢驗結果為「> 40」一情
,固有上開檢驗報告可佐。惟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下稱
屏東縣衛生局)亦曾派員於103年10月10日前往被告頂
新公司屏東廠稽查,當日並採樣送驗,此亦有屏東縣衛
生局103年10月10日工作執行情形紀錄表、訪問紀要可
考(參C卷第17頁至第19頁),該次採樣方式據證人即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獸醫師蔡青蓉於偵查中證
稱:在103年10月10日當日有到頂新屏東廠採樣,是曾
啟明、屏東廠內部另1名工作人員及屏東縣衛生局課長
李家芳、南區管理中心張鈴纓等人一起會同採樣。當時
其等向頂新廠人員表示要採樣,頂新工作人員表示前晚
休假,管線沒有運作,預熱要很長時間,可能要整天,
其等並未要求預熱,即爬到油槽頂端,用一個小油桶以
繩子懸掛下去採油槽上面的油。因為若從油槽底部採樣
,頂新人員表示管路很長要等很久,總之最後沒有從油
槽出口採樣。當時針對豬油採樣,曾啟明說屏東廠被封
了2個澳洲牛油,所以油槽不夠,有一槽是越南豬油跟
傑樂豬油混在一起。另外再採澳洲牛,他又說有一槽是
澳洲牛跟越南牛一起混的,所以也抽樣,單純越南豬、
單純澳洲牛也有抽樣,總共抽了4槽的樣等語(參A5卷
第184頁至第185頁),是以該次採樣係於油槽未加熱狀
態由油槽上方採樣,其樣品送請食藥署檢驗結果,亦據
該署於103年10月21日出具103.10.21FDA研字第1039023
051號檢驗報告書(以下簡稱乙報告,參C卷第16頁)
其中檢體序號0134、檢體編號200-13、檢體名稱200-13
油槽(越南豬油),該檢驗報告中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
驗項目之檢驗結果為「< 5」一情,亦有該署檢驗報告
可稽。
(3)互參上開同一油槽,於相隔約10日,在無論加熱與否或
自油槽上方或下層採樣送驗之結果,就「動物性成分」
部分,均未同時檢驗出多種動物性成分乙節,有上開甲
、乙報告可稽,此部分即可排除餿水油之可能;另關於
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部分,前後2次採樣檢驗,即因加熱
與否、採樣方式不同而有顯著差異之檢驗結果。參酌,
鑑定人孫璐西於本院審理中稱:我們平常做一個驗品的
檢驗時,通常會在這個樣品混合的非常均勻之後,會取
至少兩個樣品來做檢驗,....,有時候檢驗會有一點誤
差,我們會有至少兩個取他的平均值,這是一個均勻的
檢體,檢體均勻性非常重要等語(參本院審七卷第35頁
);鑑定人即食藥署研究檢驗組,主要研究領域為重金
屬、包裝容器具及污染物領域之技正張美華於本院審理
中稱:(如果不同採樣方法和不同部位的樣品,檢驗報
告是否會有不一樣的情形?)有,應該會,就是檢體均
勻性,是有可能等語(參本院審十二卷第113頁反面)
。而上開甲、乙檢驗報告,因為採樣方式、部位不同,
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有懸殊差異結果,是以,此
部分即有再釐清之必要。
(4)參酌,食藥署黑心油Q&A專區亦說明:(Q17:如何
檢測總極性化合物?)檢測總極性化合物時,要使用管
柱層析,將油品的非極性與極性成分,加以分開後,即
可測得極性化合物的含量(%),其定義為100公克油品
中含有多少公克的總極性化合物百分比等語。又以快速
檢測儀器測定油炸油總極性化合物含量,總極性化合物
含量達25%以上者,建議業者換油改善,並採取樣品,
以AOCS(ISO 8420)方法測定樣品總極性化合物含量,
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達25%以上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
法第20條規定限期改正;總極性化合物含量低於25%者
,合格等情,亦據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敘明在卷(
參本院審二卷第226頁);又鑑定人薛復琴就該署提供
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關於換油指標乙節所為陳述
:以衛生機關來講,會用一些快速的檢測方法做檢驗,
如果發現依照快速檢驗方法測是超出限制之外,是會採
樣回去實驗室用化學方法再去做,酸價的部分的確不是
那麼準的一個指標,它是一個參考的數字,以衛生機關
實地去做稽查的時,兩個都會做,發現指標是偏高於界
線時,要採樣回到實驗室裡用正式的檢驗方法去做,該
數字才是一個在法律上認定是違規或是沒有違規的一個
依據等語(參本院審十二卷第104頁)(而上開甲、乙
報告中,關於「總極性化合物」的檢驗結果並無具體數
據乙節,經本院詢問衛福部表示:因檢送樣品很多,所
以是採取快篩法檢驗,快篩法檢驗的話,小於5及大於
40是無法顯示出數據,只會呈現其數據是小於5或是大
於40。當時出來結果是超過40,我們當時有去比對快篩
法跟管柱層析二者差異,因為二者檢測是沒有什麼差異
的,而且超過40的話就是超過百分之25很多,所以不會
再另以管柱層析去檢驗,但如果在25左右的話,就會再
另以管柱層析檢測等情,並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
在卷可稽,參本院審18-1卷第224頁)。是上開甲報告
中總極性化合物含量「> 40」並未再以更精確之檢驗方
法確認之檢驗程序,不單與主管機關為輔導餐飲業者,
並於進行餐飲衛生稽查抽驗之原則、檢測方法而製作之
前開手冊內容不符;亦與食藥署前述黑心油品事件Q&
A所為說明及鑑定人薛復琴所稱必須採樣,於實驗室以
正式檢驗方法檢驗,如此取得之數據始得為法律上認定
違規與否之依據所為論述有違。因之,上開甲報告中關
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 40」之檢驗結果即不足以
做為判斷本案油品總極性化合物實際含量之依據。
(5)本院於104年5月12日、14日分別前往被告頂新公司屏東
廠勘驗200-13油槽中油品之狀態,並參酌鑑定人朱燕華
於本院審理中關於採樣之意見,另行採樣送請鑑定(鑑
定人朱燕華於本院審理中稱:一般基本的常識應該讓它
整個全部都是很均勻的,不然要取很多點才具有統計的
意義,如果只隨便取那兩點的話可能取到最差的,可能
取到比較好的,那就完全沒有代表性等語〔參本院審五
卷第27頁〕。另國家標準CNS總號9304、類號K6726動植
物原油取樣法;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動植物油脂、
精製與粗製之植物與水產之原油取樣;.....3.採樣量
與採樣數:3.1一般採樣原則為由大量樣品中採取多個
部分之樣品,或由所有或數個樣品中採取多個樣品‧經
完全混合後,裝入緊密不濕氣之樣品容器,供做實驗室
樣品等情,亦有關於原油取樣之標準,互核與前開鑑定
人朱燕華所述合致。參本院勘驗卷第45頁,審十二卷第
153頁至第155頁。又關於採樣之方式,鑑定人薛復琴於
本院審理中稱: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裡面我們有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去公告一個怎麼樣的產品採多少的
樣去做檢驗,比方說600克或者是1000克,或者是1公升
等等的,但是該怎麼樣去採,其實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裡面並沒有規定等語〔參本院審十二卷第82頁反面〕
)。經本院於104年5月12日勘驗200-13油槽油品於加熱
前之狀況,由上層而下層之採樣過程中的第一個採樣點
為液態油品,第二個採樣點已有呈現少數凝固白色濃稠
固體,第三個採樣點均呈白色濃稠固體,油品顏色由較
為清澈的金黃色漸至濃稠固態狀;於104年5月14日勘驗
該油槽油品於加熱後之狀況,由上層而下層之採樣過程
中,油品顏色均略呈黃棕色,上層較為液態漸至下層似
有顆粒混濁之情形,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油品照片可佐(
參本院勘驗卷第4頁、第23頁、第24頁、第27頁、第28
頁、第30頁、第31頁、第33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65
頁、第66頁、第67頁、第68頁、第70頁、第75頁、第78
頁。採樣方式及鑑定項目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輔以
鑑定人朱燕華於本院審理中稱:因為極性物質達到25%
的時候,油整個外觀都很糟糕了,就是一般的回收油,
變成黑色的,那根本就不能用,所以也犯不上拿這個油
來精煉等語(參本院審五卷第70頁反面)。是以,就油
品外觀而言,無論加熱前或加熱後,油品顏色均未達深
咖啡色或鑑定人朱燕華前開所述外觀糟糕之黑色狀態。
嗣將採樣樣品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鑑定,關於總極性物
質之檢驗項目,該所以管柱層析法檢驗,加熱前由上而
下層、採樣點綜合之檢驗結果依序為8.13、8.07、7.41
、8.21(g/100g);加熱後則分別為8.16、7.37、7.53
、7.46、6.90、7.00(g/100g)等情,有食品工業研究
所104SA03203~104SA03212號委託試驗報告書在卷可稽
(參本院勘驗卷第180頁至第231頁)。酌之,鑑定人朱
燕華於本院審理陳稱:(如果豬油的原料是新鮮的是否
會含有總極性化合物?)根據我的檢測,所有的新鮮的
,我們自己拿豬油來榨,還是有,還是有背景值(此部
分筆錄將背景值誤繕為背景詞)(背景值有大約的範圍
?)大概是5、3、4都ok,因為我們自己拿外面來試試
看,有chcek過等語(參本院審五卷第39頁);氧化物
在精製過程會去除...苯駢芘是屬於PAH裡面的一種,就
是多元碳性化合物,它是裡面一種,可以在那個地方拿
掉等語(參本院審五卷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可知,
新鮮初榨的豬油,亦有可能檢測出總極性化合物。佐以
,於食用豬脂衛生標準發布前,原料油部分並無法律上
明文規定規格的界限(況且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7條規定所訂定,於104年7月16日發布之食用豬脂衛生
標準第2條規定有排除豬隻可做為原料來源之部位,第3
條規定(非常抽象的)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
味,第4條僅有酸價之規定。該次修正亦無酸價以外關
於總極性化合物或其他規定)是以,本案中該油槽油品
無論加熱前或加熱後,總極性化合物含量均未有「> 40
」之狀況,甚且該油品無論加熱前或加熱後,總極性化
合物含量均未有達25%以上之情(鑑定人孫璐西於本院
審理中亦曾證述:總極性化合物是可以去掉的,因為比
較偏極性所以在脫膠的過程中可以用水洗得掉等語,參
本院審七卷第74頁)。
(6)從而,依本院前開勘驗情形,參酌上述鑑定人朱燕華之
鑑定意見及食品工業研究所上開委託檢驗報告書之檢驗
數據,亦可以排除該油槽油品為回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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