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魏應充
(一)被告魏應充辯稱:頂新公司的員工都堅守自己的崗位,確實
都有遵照政府的法令,沒有任何違法,絕對沒有用飼料油混
充食用油進口的意圖及行為,更沒有用劣質原料生產產品去
詐欺民眾的情事。頂新公司從越南進口的原料油,完全是遵
守台灣進口的相關法規,都是符合食品等級的原料。關於頂
新公司在內的眾多公司,伊向來採取專業經理人分層負責的
制度管理,透過事業群決策會的機制整合各公司的資源,進
行橫向的聯繫。伊所作指示,均是重大事項政策性的指示,
不會對各公司的任何日常運作、事務有所著墨。關於陳茂嘉
去越南參訪一事,伊看到的簽呈是為了建立原料來源的投資
考察,事後陳茂嘉在決策會報告時,所探討的內容也是如何
去越南布建油脂原料基地的議題,伊不知道有所謂去大幸福
公司的訪廠稽核、大幸福公司的評分不合格等情,而且當時
也不知道這家公司。而精煉設備是油脂業界會有的設備,完
全符合國際水準,並非所謂的廢棄回收設備。透過審理中所
調查的證據,均足以證明頂新公司向大幸福公司所進口的原
料油,絕對沒有起訴書所說不可以食用的情形等語。
(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魏應充利益提出辯護意旨略以:
1.依據證人陳茂嘉、王祖善、馬美蓉所證,在經營決策會上
沒有人向被告魏應充報告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是不能供
人食用,品質是有瑕疵的,因此被告魏應充當然沒有任何
指示。被告陳茂嘉、證人王祖善、李宜錡到越南,絕對不
是去訪廠稽核,而是去做投資參訪,而且其等所為報告並
未表示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有問題,因此採購就由被告
常梅、陳茂嘉繼續採購,這顯然跟魏應充是無關。被告
魏應充就本件油品的採購、品管、驗收並未有過任何參與
,且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魏應充有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
2.被告頂新公司是採分層負責,被告魏應充只就整體營運方
向、重大投資給建議,日常營運細節不會給指示,何況有
關於豬油、牛油都是總採購金額非常少,大概3%,被告魏
應充不可能再就此部分給予任何指示,且被告魏應充確實
沒有參與頂新製油公司採購等事項,不會知道油品有什麼
問題,況且客觀上該油品也沒有問題。
3.被告魏應充掌管20餘間公司,採購等日常業務必須交由專
業經理人分層負責管理;被告魏應充所參與之各經營決策
會議,亦均無任何人提及越南油品不可供人食用;何況被
告魏應充本身亦食用自家產品,斷無可能明知油品不佳仍
販賣予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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