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本案檢察官認被告常梅、楊振益、曾明、蔡俊勇就前述
貳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嫌、第191條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
條第1項等罪嫌;另被告魏應充、陳茂嘉、楊振益、曾啟明
、蔡俊勇就前述參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
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191條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
食物品罪嫌、修正前、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加重詐欺罪嫌、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等罪嫌,無非係以:一、供述證據:被
告楊振益於偵查中之供述(含手繪大幸福公司工廠內部配置
圖)及證述、被告曾啟明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被告常梅
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被告陳茂嘉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
述、被告蔡俊勇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被告魏應充於偵查
中之供述及證述;證人陳玉惠、徐耀春、吳雅靖、葉美萱、
馬美蓉、馬紹銘、林士安、曾榮政、陳全景、蔡青蓉、潘文
正、許微雀、邱秀梅、傅淑惠、詹淑惠、何曉峰、莊淑惠、
吳嘉明、吳庭輝、黃建順、李晉樑、黃健裕、黃宇祥、廖曉
惠、王祖善、李宜錡、吳榮家、林文仲、姚志和、郭澤輝等
人於偵查中之證述;二、非供述證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食用牛羊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食用椰子油、駐越南代表
處電報、被告楊振益越南工廠現場照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食用豬脂、被告蔡俊勇製作之「原料溯源管理」資料、被
告蔡俊勇2014年2月10日下午05:03寄予被告陳茂嘉之電子
郵件暨附件「越南豬油及越南牛油脂肪酸分析」、頂新製油
標準/豬油(進口)2011.11.09制訂2014.01.20修訂、93年
11月25日頂新屏東廠化驗室以電子郵件寄予陳玉惠之「進口
豬油規格表」、頂新公司2014/02/25新(簽)字第103049號
簽呈、「2013品保重要問題回顧」2014/2/13頂新製油品管
組蔡俊勇、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27日出貨單
影本、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貨單、頂新製油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11月客戶銷貨對帳單及出貨單各乙紙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物料驗收規格表及相關進貨
資料、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11日銷售發票乙
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月15日彰檢文勇103偵
9300字第41952號函、該署103年10月16日檢察官實施逕行搜
索指揮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區糧油決策會中研所重點
工作2014.3.20馬美蓉PPT報告資料及電腦檔案中之目錄、黃
宇祥與王祖善LINE的聊天紀錄摘要、味全中央研究所聯絡電
話、頂新公司糧油群研發中心內部管理組織運作圖、王祖善
電子信箱電子郵件4則、國外食用豬脂相關PPT報告內容、國
外食用豬脂生產流程、產品報告、食用油脂、飼料用油、工
業用油法規差異PPT報告、越南毛豬油供應商訪廠報告
2014.3.3台灣區糧油決策會中研所重點工作馬美蓉2014.
3.20報告資料、越南參訪報告頂新製油陳茂嘉2014.3.20報
告、扣案之越南進口檢驗報告、扣案之頂新公司會計傳票及
報單進口資料、「2013年12月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頂新
」會議紀錄暨附件、「2014年02月糧油事業群臺灣區經營決
策會-頂新」會議紀錄暨附件、「2014年3月糧油事業群經營
決策會-頂新」會議紀錄暨附件、「2014年4月糧油事業群經
營決策會-頂新」會議紀錄暨附件、「2014年5月糧油事業群
經營決策會-頂新」會議紀錄暨附件、「2014年7月糧油事業
群經營決策會-頂新」會議紀錄暨附件、檢察官103年10月23
日勘驗筆錄、本期異常指標改善對策表、2014年原材料不良
率檢討及下期工作重點表、原材料不良明細表、頂新公司
2014年4月本期重要工作成果彙總、頂新公司前期異常指標
改善表、本期異常指標改善對策、頂新公司103年二月、三
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經營管理檢討會議紀錄影本、
駐越南代表處103年10月25日電報及附件、證人吳榮家庭呈
之客戶銷貨對帳單、出貨單、統一發票、退貨單等資料、證
人林文仲庭呈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出貨單、估價單等資
料、證人林文仲庭呈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出貨單、對帳
單單、統一發票登資料、證人郭澤輝庭呈之退貨單、外交部
103年10月21日外經投字第10333506870號函、大幸福公司
103年1月15日陳報越南工商部函中譯本、大幸福公司外國客
戶名單、大幸福公司2011年至2014年9月間貨品出口清冊(
食用油、飼料油)、採購原料發票樣本(6張)、大幸福公
司申請出口至台灣證明文件簡表(103年2月至今)、大幸福
公司出口相關單據(越南文)等各項證據為其論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