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告楊振益
(一)被告楊振益辯稱:大幸福公司前面住家那兩個油槽都是放豬
油的,兩個加起來大概200噸左右,因為我們在講油槽100噸
大概110噸也講100噸,120噸也講100噸。台灣有一家船公司
去越南承租新加坡代理的德國貨櫃,公司的船,只要空櫃回
到胡志明港,它們第一個動作,就是先把它清洗乾淨,完全
清洗然後會用櫃子的袋子封起來,等待客人什麼時候要使用
貨櫃,當然有的不需要開清潔證明,有的需要開清潔証明,
要提早訂櫃子,所以不是有幽靈貨櫃的問題等語。
(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楊振益利益提出辯護意旨略以:
1.依照台灣台糖公司駐越南分公司台越公司總經理之所見所
聞越南畜牧業基本上皆具有執照、越南政府針對畜牧場有
嚴格檢疫程序,不僅派駐獸醫官針對豬隻檢驗有無傳染病
,對於供飼養之飼料亦會加以不定期查驗,若發現不合格
者則禁止出售,即使檢疫合格發給合格證明後,在跨省銷
售之情形為確保運送途中所運送者自始至終皆為該批檢驗
合格者,針對運送車輛甚至加以貼上封條,由此可見越南
政府針對畜牧業檢疫相關管理相當嚴格。
2.越南豬隻染病之情形與台灣差異不大,且因越南氣候溫和
,全年溫度都很穩定,越南不會有台灣冬天時之低溫,故
越南豬舍內細菌循環、豬隻因天冷感冒之情形相較於台灣
少,連帶在用藥量上相較於台灣也較少,因此食用越南豬
隻比台灣豬隻安全。
3.倘若越南畜牧場裡有病死豬之情形,依照越南法令則必須
加以火化焚燬,且相較於台灣有得對於病死豬加以處理之
化製系統,越南當地因無此系統,從而並無專門收購病死
豬之公司或團體,因此幾乎不可能有病死豬流入屠宰場之
情形。
4.越南政府針對屠宰場有嚴格檢疫程序,不僅派駐獸醫官針
對豬售確實檢驗有無傳染病,一旦檢疫合格則會蓋章在豬
隻上,始得販售至菜市場,由此可見越南政府針對屠宰場
營理相當嚴格,亦符合專家鑑定人之嚴格標準。
5.越南屠宰場皆是活體屠宰,並無病死豬遭屠宰之情形。在
符合越南法令下所屠宰之豬肉是可以供人食用。對於越南
當地屠宰場之屠宰情形及其具備檢疫官之狀況,檢方曾親
自見聞,並透過翻譯暸解檢疫官檢疫之狀況。檢方在104
年4月底前往越南菜市場時所拍攝之影片中,豬屠體上確
實可見檢疫之鋼印。
6.越南家庭式豬油熬油廠內地面無油漬、積水,光線充足,
整體環境相較於夜市或攤販為乾淨。豬肉是否新鮮可由外
觀直接判別,越南熬油廠內用來熬油者為肥膘,其本身無
帶血、無瘦肉、無臭酸腥味,且不含內臟,故所熬製出之
豬油即可供人食用。
7.越南熬油廠所使用之工法係採取火煉,以此工法並不易控
制火候,火候過大時易產生焦化狀況,使油色變深,且瘦
肉含量較多亦會導致熬製出的油色較深,至於油色的深淺
與酸價高低無必然關係,且酸價之高低亦無法推論原料究
竟是否為病死。
8.熬油過程所產生之豬油粕乃越南當地相當受歡迎的零嘴,
連帶榨出來的豬油同樣可供人食用,且相較於豬油,豬油
粕的交易價格還遠高於豬油。
9.大幸福公司之員工皆為越南人,有關財務、業務經營、採
購及指揮員工事項俱由本即越南人之呂氏幸為之,故大幸
福公司之形式及實質負責人皆為呂氏幸,並非被告楊振益
,因楊振益本身並不懂越文。
10.大幸福公司儲放油脂之環境並沒有不符衛生標準之狀況,
廠區內亦無存放廢棄油、回收油。大幸福公司本身並無榨
油設備,無從事油品生產,故並非油品製造商,僅是油品
之收購商、經銷商。大幸福公司內並無精煉設備可供油品
精煉,故其所出售之油品皆為未經精煉程序之原料油品。
然因原料油未經精煉前之穩定性不佳,為了提昇油脂之穩
定性與安全性,精煉乃是正常且常見的程序,而大幸福公
司購買精煉設備之目的正是為避免原料油品之酸價因時間
經過而上升致影響油品之穩定性與安全性。
11.大幸福公司針對所收購之原料豬油,首先會透過感官觀察
油品顏色及氣味,加以判別品質,而經由親身見聞者透過
感官嗅覺判斷亦確認大幸福公司所收購者為品質不錯的豬
油。大幸福公司針對所收購之油品,會先進行油品色香味
之檢驗,亦會透過大幸福公司內所配置之酸價檢驗設備對
油品加以抽驗,所檢驗之酸價最低有達到0.6、0.7,對於
酸價過高者亦會加以拒收貨,藉以維持所收購油品之品質
。
12.大幸福公司所收購、販售之豬油,都來自於建康無病之豬
隻屠體所熬製,上游熬油廠會先將熬製出來的豬油售予傳
統市場,傳統市場無法消化時則會售予大幸福公司,確是
可供人食用之原料豬油,亦是可供飼料用,食用油與飼料
油僅是用途上之區分,並非本質上之不同,而酸價僅是判
斷油脂的新鮮度。
13.大幸福公司因為出口台灣頂新製油公司所需,將油品送驗
Vinacontrol公證行,關於送驗程序相關流程皆是大幸福
公司負責人呂氏幸處理,被告楊振益並未經手。
14.油品檢驗依專家鑑定人及油品專業人士之看法,初榨之原
料油其酸價確實可在1以下,然因酸價上升之變數很多,
其變數包括光線、溫度、溼度、所含的金屬離子多寡、油
品的儲放環境等外在不確定因素,甚至在屠體是健康無病
且儲存在較溫和條件下亦會導致酸價上升。大幸福公司出
口給台灣頂新製油公司作為食用之原料豬油、牛油,依第
三方檢驗報告之酸價雖在1以下,然因外在不確定因素仍
會促使三酸甘油脂會變化,變化成游離脂肪酸造成酸價急
遽上升。
15.原料油品內含有重金屬不代表原料有問題,亦不代表不能
供人食用,且即使原料油品含有重金屬,透過精煉之脫色
過程即可去除,況且大幸福公司出口至頂新公司之原料油
品,曾有兩批油品(食用牛油、食用豬油各一批)被抽驗
(參報驗資料,頁165、245),兩次抽驗結果皆判定為合
格,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
16.台灣台糖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台越公司曾與大幸福公司購
買豬油與魚油作為飼料用的油,在重視所採購油品品質之
台越公司眼中,大幸福公司所提供之油品不僅符合其採購
標準,且從無退貨紀錄,故大幸福公司所提供油品之品質
乃優良,名列優良廠商名單。
17.既然頂新製油公司所信任者乃該油品入廠時之內部檢驗報
告,則大幸福公司出售油品時所檢附第三方檢驗報告,對
於頂新公司毫無意義,因其並不會影響頂新公司決定是否
採取扣款允收之動作,故被告揚振益或大幸福公司並無任
何竄改第三方檢驗報告之犯罪動機。
18.本案偵查程序中,檢方針對被告揚振益不正訊問下所取得
之自白、證詞,乃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下所為,不僅違
法,甚至違憲。緘默權告知義務乃對於所有訊問者之要求
,倘若檢察官未告知被告得享有緘默權竟無相對應之法律
效果,刑事訴訟法緘默權告知規定豈不有化外之地而成為
具文。被告楊振益根本不知其享有得選任辯護人之權利,
檢察官亦無視被告楊振益已表達欲選任辯護人陪同偵訊之
意,繼續偵訊已嚴重侵害被告楊振益選任辯護之訴訟防禦
權,又何來默示同意續行訊問。
19.檢方在未經鈞院准許之情況下擅自進行本案之證據調查程
序,並對鈞院積極隱瞞前往越南取證之相關行程,過程中
檢方對相關人員施予強制處分,此不僅與任意偵查有違,
有悖於現行刑事訴訟法所採取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
精神,更明顯藐視鈞院之訴訟指揮權。
20.「無罪推定原則」係支配法院形成有罪確信時點之前的所
有程序,當然包括偵查程序,換言之,偵查機關的作為仍
然應該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指出不正訊問並非僅是救濟個
案被告,而是導正司法人員之辦案態度符合程序正義,倘
若如補充理由書所言盡以「合法之訊問技巧」框飾不正訊
問之情事,此根本是「有罪推定」,如此亦無庸期待是否
會對於「有利被告之情事一律注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