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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案-宜蘭地院100,訴,325、高等法院100,上訴,3665
案件過程:被告原住民G某日拾獲土造長槍,檢察官起訴持有槍枝罪。
判決結果:無罪。
扣案土造長槍之外型簡單、結構簡略、材質亦屬粗糙,甚至有氧化、鏽蝕之情形。
該土造長槍係G叔叔之遺物,係供原住民日常打獵使用之物。
槍砲條例20條「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不以恃狩獵為生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者為限,否則該條適用範圍將大幅縮減,有違憲法及立法意旨。
案件來源
宜蘭地院100,訴,325
高等法院100,上訴,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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